本篇文章1560字,读完约4分钟
互联网保险蕴含着模式、技术等创新的巨大能量,对以前流传下来的模式的冲击不容忽视,但由于无法做到,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始终处于“裸奔”状态,保险企业处于定位的确定、裸奔、
行业内加快立法进程的呼声不断高涨。 记者昨天从权威渠道获悉,《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领域内征集意见,正式文件有望在年内公布。 这将是第一份比较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文件。
简易险种可以突破经营区域的限制
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得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记者整理后发现,核心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网络保险的销售可以突破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这也是业界最在意的,也是迄今为止争议最多的部分。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并不“一律”,而是适当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限制。
保险企业具有相应的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诉求的,以下有关保险种类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扩大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 内容: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独立、完美地通过网络实现销售、承保、理赔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全流程服务。 有趣的是,由于涉及许多庞杂的给付和理赔流程,生存返还保险和汽车保险可能不包括在内。
二是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 首先,确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职责定位,保险机构可以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新闻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涉及担保、理赔、退保、投诉和客户服务等重要环节; 其次,设立准入条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解决等的能力,并且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备案,并在业务开展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确定了网络保险产品的新闻披露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关互联网平台的显著位置,用清晰易懂的语言注明费率和保险费计算方法等相关情况。 例如,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也必须强调风险的提示。 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必须用醒目的文字表示收益的不确定性。 另外,保险企业必须在其官网上建立网络保险新闻披露专栏。
第四,建立保险机构和第三方信息平台终止管理。 保险机构在发生交易数据丢失、客户新闻泄露、错误传播、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下,不符合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 此外,如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面临补救、拒绝补救的将被列入禁止领域合作名单。
两类保险机构或受益新规
近年来,网络保险使中小保险企业一时成名,但实际影响并没有其“眼睛影响大”的程度。
放眼望去,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充满了销售“高收益、低保障”产品的短期行为。 这个简单的模式可以很容易的模仿复制,但是在淘宝等第三方网站平台的客户数量越来越有限的时候,很多保险企业所谓的互联网保险战术就不太好用了。
这也是最近网络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暂时停止的一大原因。 在保护风险极限、保护顾客利益的极限下,如何在有限的市场容量下,让保险公司远离互联网保险之路,是即将出台的“暂行办法”的精髓,也是保险机构和监管者共同面临的课题。
关于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发展方向,《暂行办法》已经定性。 意见征稿指出,保险企业应当选择适合互联网特点的保险产品进行经营,应用网络技术、数据观察技术等开发适合互联网经济诉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保险基本原理和相关监管规定。
在新规下,对于那些保险机构受益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开发越来越多的保障物种,部分保险机构可以间接实现区际经营,从而使两类保险公司受益。 一是组织网点布局少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实体销售难以与大企业抗衡,只能全力以赴进行网上销售;二是陷入法律障碍的友邦中国区由于坚持独资模式,未能批准开设新的分公司,制约了其在中国的扩张
标题:“网络金融监管第一击”
地址:http://www.chinaktz.com.cn/zhjrzb/105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