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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界的黄晓明最近名列前茅。 原因居然来自于财经圈。
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处罚金额达18亿元的处罚决定书。 据决定,高勇通过多个账户操作精华制药,其中一家为黄某明开设后由母亲管理采用,经介绍后,部分委托高勇管理。 一位好事者发现,这个高勇用于操纵股价的证券账户,主人是著名影星黄晓明。
明星炒股带有流量,消息传来,舆论哗然。 面对激烈的舆论,黄晓明的实验室迅速做出了反应,并在第一时间发表了声明。 黄晓明不认识高勇,也没有参与过股票操纵行为和相关调查。 结合处罚决定书对事件的描述,黄晓明方面的澄清似乎没有不妥。 一般的解释是,黄晓明忙着拍戏赚钱,黄女帮儿子管演出费,可惜见人不淑,撞见假民间股神,拿着自己的账户操纵股价,东窗事件后,事主在导演层课上巨额违规。
目前,黄晓明还没有完全摆脱舆论的质疑。 有呼声称,黄晓明及其母亲应被视为股价操纵的共同行为者。 有些声音主张,即使没有共同的违法行为,也不能排除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这些声音只能被视为一种怀疑,有些怀疑也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黄晓明的股票交易骚动背后存在着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那就是如何看待电影明星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在解决涉及明星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如何把握责任和处罚的尺度。
电影明星也是普通人,有权为财富增值。 他们报酬丰厚,日进斗金,有投资理财的现实需要。 如果投资行为依法合规,结果无论是盈余还是亏损都无可厚非。 问题是,如果明星股涉嫌违规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法,应该如何解决斯特林和法律尊严的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多数人能同意的大致上,明星犯法是和“老百姓”一样的责任。 不能被明星华丽的外表所吸引,也不能假设人的外表下隐藏着丑陋的灵魂。 所有的明星“必须加罪”。
具体到黄晓明事件,舆论展开了尖锐的质疑,与明星的身份有很大的关系。 但是,要讨论责任和处罚的问题,必须回归证据和法律,除此之外都没有根据,但是高勇操纵精华制药股价事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书中已经得出了非常确定的结论。 当然,黄晓明和其他10多个用于股价操作的证券账户是否就这样平安无事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根据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采取6个月的新证券账户限制措施。 这一事件中有10多个账户显然符合这一情况。
法律是调节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设定必须遵守的下限。 在此下限之上有不成文律但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这些规范的约束力可能因身份而异。 黄晓明作为一个知名的公众人物,享受着万众瞩目的明星收益,也必须相应地进行比常人更严格的自我约束。 在基于投资管理法的合规问题上,要求黄晓明及其家人更加自律,不能说是过分的要求。
(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
标题:“证券时报:明星违规炒股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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