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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跟不上 众多僵尸公司陷“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怪圈”

2021-06-20 10:52: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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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竹李劲峰记者

随着生产能力的发展,“僵尸公司”的清扫进入了高峰。 最近,《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次采访中发现,更多的“僵尸公司”正在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方式退出市场,或在涅槃重生。 但是,由于费时、价格昂贵、手续繁琐、人员配置增加地方顾虑、“僵尸公司”缺乏主动申请破产的动机,清理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复杂被动的局面,许多困难的公司反而一再拖累自己,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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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受访者的基层法官、干部、律师建议尽快确定“僵尸公司”破产申请的启动义务,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和配套机制,为处置“僵尸公司”建立更高效、畅通的司法渠道。

法院设立“专门门诊”

目前,许多法院正在探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僵尸公司”的处置问题。 去年8月,全国第一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执行审判法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 据广东省高院统计,全省法院去年新增破产案件498起,比去年同期增长51.8%,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

广东国资委初步调查,截至2009年12月,广东国有“僵尸公司”4000多家,预计1000多家国有“僵尸公司”将办理破产手续。

广州橡塑制品工业企业是广州市民政局下属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生产公司。 从1994年开始,这家企业因投资失误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累计亏损2700多万元。 由于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广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担任该企业破产清理集团组长的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宗杰,在破产清理集团和法院的协助下,拍卖企业的房屋、土地等大量资产被追回并变卖,原有资金可以不逃债务全额偿还债务。

长航凤凰是中国内河最大水航运公司长航集团控股的上市企业。 受航运市场和财务费用负担沉重等因素的影响,企业连续两年出现巨额亏损,负债达58.6亿元,净资产-9.2亿元,面临破产清算和退市风险。

经债权人申请,武汉市中院于年11月受理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 负责此次事件的武汉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陈继伟表示,当时长航凤凰已经陷入债务违约,重振了1300多名公司员工、9万多股东、约55亿元债权的134家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清算时,普通债权的偿还率仅为1.88%。 ”他说。

多项论证表明,重整计划最终为2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全额清偿,20万元以上债权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4.6股长凤凰股。 2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1.64%,出资人股权转让率为33.33%。 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在破产重整后没有国有资产或外部重组资金注入的情况下,长航凤凰轻装上阵,破产重整后的第二年实现净资产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亿元,实现了特困公司的扭亏为盈。

通过破产途径处置“僵尸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组等多家公司破产案件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等业内人士,对破产公司实施更生和清算,依靠法律程序,利用市场手段,准确识别公司是否属于“僵尸公司”,通过何种途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审判长丁海湖告诉记者,许多“僵尸公司”停产或亏损多年,无法应对市场竞争,且欠账过多,工商无法注销,依法办理司法手续更容易理清线索

破产的比例很低

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近两年来,法院受理困难的公司破产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但相对于现有的“僵尸公司”库存,特别是国有“僵尸公司”通过破产手续处置的数量依然很低。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公司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去年透露的数据,我国破产程序适用案件数量不到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 而且,年我国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手续的数量只有0.11户,明显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

湖北省高院调查报告显示,全年全省各级法院平均受理破产案件不到80起,其中国有及集体公司破产案件受理数仅为28%,且多集中在能源、制造等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领域。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僵尸公司”办理破产手续首要面临三个障碍。 一是破产手续繁琐、耗时长、价格昂贵,“僵尸公司”申请破产的动机不足。 破产手续繁杂,有些案件需要几年,申请人需要向负责鉴定、判断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支付“巨额”清算费。 广州中院破产审判副庭长刘冬梅表示,破产法中没有规定谁来承担这一启动费用,因此,如果申请人不想提出,破产案将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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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地方政府和银行对破产感到担忧。 刘延岭表示,目前,许多非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贷款,在略有盈余、负债较高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后,必须减免相关债务。 对债权人银行来说意味着大量放贷,相关贷款担保公司有可能引发担保链连锁风险,地方政府也担心是否会在进入破产后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所以法院不愿意轻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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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梅告诉记者,我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某国有“僵尸公司”全国30多家子公司,员工众多,工资、住房难以处理,案件从2008年拖到现在才得到解决。

三是法院的审查体系不配套。 尽管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大大简化了破产案件的申请受理手续,但目前法院审理公司破产案件的数量仍然不理想。 一位基层法官表示,破产案件耗时漫长,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大量协调工作。 目前,法院考核法官以考核结束数为主,特别是会员制后,案件数量少尤为突出。 这是因为受理公司破产案对法官来说“很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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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跟不上”

许多基层司法人员表示,许多公司申请破产时间晚,不得已不愿走破产清算的道路,一再拖累反而会完全拖累自己。 这种现象反映出市场准入机制“可以开放”,退出机制“跟不上”。 这是因为必须完善僵尸公司的退出机制。

许多答复者建议首先确定申请破产的开始义务。 根据一项法律界人士,一些国家(如欧洲、澳大利亚等)的法律规定,企业独立董事或高管将负责破产。 企业资金未能核销债务,无法偿还当期债务的,相关董事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 如果没有申请破产,继续发生的债务、相关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也类似于公示,防止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过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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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岭建议,在目前全国全力推进“僵尸公司”处置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经验,确定“僵尸公司”高管启动破产申请手续的法律义务,确保新闻公示畅通,风险得到充分告知。 而且,也有助于“僵尸公司”在债务较轻的情况下实施破产或清算,不造成持续举债带来的诸多社会损失和风险。

其次,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和配套机制。 在加快法院系统前期设立清算破产审判庭的基础上,要完善对法官的审查体制,充分考虑破产案件的优越性,调动法院法官的积极性。 并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法官审理公司破产案件的专业能力,使公司破产重整和清算成为供给侧改革中“僵尸公司”处置的重要渠道。

此外,很难成立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协会处理资金。 刘冬梅表示,2009年,在广州中院的推动下,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托管人协会,成立了基金池处理破产案件的启动经费问题。 具体来说,管理者加入协会必须缴纳2万元会费,会计师是财政部门管理者,律师是司法部门管理者,设立基金,进入协会每人缴纳2万元,处理10万元以上破产案件提取10%的管理费,全部纳入基金池。 “该方法不仅可以处理启动资金,还可以推进管理者的自我管理,通过定期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比单兵作战更有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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