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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部门、税务总局纳税服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根据《通知》,要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必须承诺报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将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部门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志,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报备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要点,依法收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新闻; 建立自然人信用丧失行为认定机制,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信用丧失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作为重大信用丧失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共享。
《通知》完全完善了信用保护的联合激励机制和信用缺失的联合惩戒机制,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依法采取绿色通道、空缺受理等激励措施 对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表彰、表彰时作为参考因素考虑的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推送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涵盖个人所得税若干事项办理的事前、案件中、事后的全过程,纳税人在办理相关若干事项时应关注以下复印件,在点滴期间积累自身的纳税信用。
一个是事先关注信用承诺。 税务部门已经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报名表等表格上设立了信用承诺书,向纳税人提示了对新闻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包含在个人信用记录中。
第二,重视诚实。 根据《通知》,税务部门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报送记录、违反信用约定和违法行为记录为要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方法。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违反有关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大体上有逃税、诈骗、诈骗、谎报他人身份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要重点说明 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信用丧失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列为重大信用丧失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与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共享,并对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事后关注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部门及时答复并反馈结果。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向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主纠正信用丧失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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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个税纳税人应承诺填报新闻真实、准确、完善 税务部门将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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