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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如还本困难可发1~5年期新债”

2021-06-18 11:48: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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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朱小雯在北京

国家财政部昨天发布了《2009年地方国债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债的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提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数额编制。 另外,到期后,地方政府还款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的新债券,并按年全部返还。

地方债的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 ]直接支出,也可以由转贷市、县级政府采用。 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批准的转换额计入地方国债的转换收入。

地方债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为偿还。 地方财政应当全额安排偿还地方国债所需的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国债的本息、发行费等资金。

根据《办法》,届时如果地方政府确实难以还书,经批准,到期后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每年全部归还 未按期缴纳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处罚,在进行中央和地方财政结算时予以扣除。

中国国债协会研发部相关人员向记者表示,各省的债市投入时间因各省的还款准备情况、资金诉求和采用情况、各省的申请时间不同,各省发行债券的时间也不同

《办法》还规定,地方债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支出,可以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

财政部鼓励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地方国债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申报、考核、绩效考核和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侵吞、截留、截留债务资金 / br// h// br// h// br// h// h// h// h// h// h// br// h// h// h///h// h///h// h///h///h///h//// h//// h/////h /

标题:“地方政府如还本困难可发1~5年期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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