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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商家所谓“最终解释权”从此无效”

2021-06-15 16:08:01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690字,读完约2分钟

现在很多制式合同都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所以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公平的地方,这种局面很快就会改变。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3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与客户签订的样式、条款、式合同。 今后,经营者不得在样式条款中排除客户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新规否定了经营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制定条款上受到限制,由此引起的合同纠纷也减少。 》昨天( 10月21日),中国客户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经出售,概不退保”的“霸王条款”应全部无效。

据悉,2008年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是《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总局第38号令发布、第86号和第97号令修订)。 2008年,由于废除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上述文件也随之废除。

《办法》确定规定了客户的“五种权利”。 经营者在样式条款中不得排除客户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解释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样式条款的权利; 就样式条款的争论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中消协支出指导部副主任张德志表示,新规定的出台更深入地推进了《顾客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加强了可操作性。 “客户可以更明确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在条款细化导致问题发生时避免意见分歧和争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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