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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处置有关财产一定要有法律和事实根据
本公司北京11月29日(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9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的《关于逐一发挥审判职能,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妥善解决依法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的实务实施意见》两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会见中表示,要发挥每个人的审判职能,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并对防止民营公司房屋违法被强制采取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依法审慎、不涉及价格、利润、责任自负三大基本情况,扣押、扣押、冻结民营公司财产,处置相关财产。 处分机关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重视司法利益,不得牵连无辜者。
颜茂昆表示,对于民营公司房屋被强制采取措施、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意见再三大致、一次又一次要依法慎重提出大致。 要求扣押、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定范围、法定对象、法定程序进行扣押、扣押、冻结。
二是在价格和利润上,要求采取扣押、扣押、冻结措施,一定要重视司法效果,以最低的价格,把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责任自负大体上不参与。 如果私营公司个人违法,则不得涉及公司。 个人违法的,可以扣押、扣押、冻结个人财产,但不得扣押公司财产。 总之,扣押、扣押、冻结、处置财产,不得牵连无关者,也不得牵连无辜者。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院副庭长滕伟介绍,在依法妥善解决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产权冤案遴选矫正工作小组。 业务室设在审判监督部门,有审判、执行、协调管理、司法改革、综合调查等多个部门参加。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认真审查相关的申诉案件,由地方各级法院进行甄别和纠正申诉案件的指导工作。 有关案件的处理情况,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标题:“最高法:处置涉案财产一定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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