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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落实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挂牌企业分红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持有“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股利,以及挂牌公司发放股利时,个人所得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政策从7月1日开始实施,比较有效期为5年。
通知指出,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份,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股息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一个月以上至一年的,暂时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超过1年的,暂时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一律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挂牌公司发放股息时,截至股份登记日个人持有一年以上的,其股息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挂牌公司直接计算代扣代缴。 截至股份登记日个人持股一年及一年内未转让的,税款分两个阶段代扣代缴。 第一步,挂牌公司发放股息时,一律按25%暂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代扣代缴。 第二阶段,个人转让股份的,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部分扣除税款的,由证券企业等股票管理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支付。 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应在下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挂牌企业,挂牌企业在收税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去年就上市公司股利歧视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发出通知,确定了沪深两市持股人的股利,以及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时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法。 相比之下,此次“新三板”基本继承了沪深两市的相关税费征收方法。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还确定,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企业获得的股息所得,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发行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企业收取的股息所得,按照财税[]85号文件,即上述沪深两市股息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
标题:“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计征个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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