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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出借人和借款人存在网络借贷合同关系 四川法院判借款人还款

2023-03-30 15:10:10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873字,读完约2分钟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严打逃废债,出借人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去起诉逾期老赖。不久前,网贷借款人刘某某因不服四川某地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之后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法院仍然判令刘某某还款。

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纠纷。法院经过审理案情,最终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对刘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某市某区××路××号××幢××号房屋(产权证号:S××6)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为,该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该类纠纷的突出特点即借贷关系的形成基本通过网络平台形成电子文本,借贷双方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原审原告虽然仅提交了《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借款协议》《抵押合同》等电子文本的打印件,但刘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到的款项与《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总金额扣除贷前咨询服务费和贷后信用管理费后的金额一致,刘某某期间每期实际还款金额与《还款计划表》中的计划还款金额一致,原审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向刘某某账户转款的《情况说明》、刘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收到借款本金的事实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结合个体网络借贷纠纷的电子证据特性,可以认定刘某某作为借款人与玖富平台上的资金提供方(即出借人)之间存在网络借贷合同关系。

因此,刘某某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不足,借款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网贷出借人法诉真正的逾期借款人,追回损失是可行的,出借人必须尽快行动起来,越早对自身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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