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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股”收受利益费470余万 牟旭东庭上认罪”

2021-07-09 11:44: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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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陆慧婧从上海出发

华宝兴业前基金经理牟旭东因“保荐股”收取利润470多万元,以利用未公开新闻交易罪,于昨天( 12月22日)站在被告席上。 并成为本案被告的有成都傲常科技有限企业总经理、实际管理人邹方霖。

昨天,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场,检方指控牟旭东、邹方霖两人利用未公开新闻交易累计成交金额2亿1900多万元,利润538万元,情节严重,应判处“拘役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牟东、邹方霖均在法庭认罪,法院择日宣判。

涉嫌未公开新闻交易

昨天,牟旭东、邹方霖涉嫌利用未公开新闻交易罪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上午9点半,两名被告被带上法庭,牟旭东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头发微微发白,邹方霖全程低头,不时被法官提醒声音过低。

在庭审中,起诉书所述的首要犯罪事实包括:从2007年开始牟旭东担任华宝兴业多战略增长股票基金经理时,向成都夸耀常科技有限企业并推荐股票,但邹方霖知道自己是基金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让员工与牟联系, 2009年3月至年7月,夸常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认购广东媒体、安阳钢铁、宝钛股份等22股,与牟旭东管理的华宝兴业多战略增长股权基金统一率60%左右,累计成交金额2.19亿多元。

““荐股”收受利益费470余万 牟旭东庭上认罪”

资料显示,2003年1月,牟旭东加入华宝兴业基金担任高级分解师,2004年9月开始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2007年9月开始担任研究部总经理,2007年10月开始担任基金经理,之后从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升至投资副总监

邹方霖80年代中期在法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1998年回国后,成立成都傲常科技有限企业,进行血浆产品等相关研发。 公司工商资料显示,成都夸常科技有限企业成立于1999年5月21日,注册资金800万元,邹方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97%。

两人相识于2007年初的餐饮店,邹以企业在投资方面提供研究支持为由开始与牟合作,牟按40%征收利润费。

牟东收取利润费474万元

牟邹合作始于2007年,但两人最终入狱是2009年老鼠仓进入刑法修正案后牟旭东两次推荐股票的行为。

牟东供述说,从2007年开始向邹方霖方面推荐股票,与指定的王建霞取得联系,并提及了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为150~160股,与天鹅、兔子宝宝、安阳钢铁、宝钛股等股票有关,但没有对买入、卖出的时间和价格区间进行提示。 牟氏说:“他们熟悉股票的运营,所以不需要给出太多提示。”

“2009年2月底读报得知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立即与王建霞取得联系,表示打算中止合作,几个月后与国王取得联系,最终中止合作。 ”牟表示,在2009年的两次电话联系期间,每次都推荐了一只股票。 第一次达到1、20只,第二次达到数十只。 “虽然感觉今后也不会联系了,但是基于长时间的合作,我推荐了股票。 ”

牟东与王建霞联系采用无记名电话卡,收款账户为岳母账户,自2009年2月起,年牟领取的利润费达到474万多元。

鉴查报告显示,夸强科技账户资金来源于减持华兰生物法人股所得资金。

对于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牟邹没有异议。 但是,双方辩护人提出以下理由,要求法院从轻量刑。

牟东辩护人认为,基金企业交易员日均买入,股价无异常波动。牟东不是本人操作,不存在先于基金或同期买入的直接收益输送,也不损害基金收益。 牟东辩护人因3个理由,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

邹方霖辩护律师正试图以从犯、单位犯罪两种立场获得较轻的判决。

首先,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新闻交易罪,处罚的主体应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邹应当是特殊主体和从犯。 其次,资金来源和收益都归单位,个人没有受益。 邹犯罪行为实质上属于单位犯罪,所负的刑事责任也必须与单位犯罪基本一致。 也就是说,量刑标准大大轻于自然人犯罪。

对此,检方表示,两人的关系始于牟旭东,结束于邹方霖,两者作用相当,不应该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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