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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人大常委会在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增加了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消息的规定,泄露这些消息将依法受到处罚。
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新闻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大量新闻,对这些新闻保密,不可泄露。
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因此增加了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消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指出,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又增加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消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题:“社保法草案新规: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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