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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鲁价值数亿公司遭万元出售 三问当地政府”

2021-07-02 05:24: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3472字,读完约9分钟

日前,总公司“本观点”栏目刊登了“莫名其妙的“产权转让”——山西省平鲁一价数亿元公司以1万元出售给个人引发争议”的稿件,明确朔州市平鲁区煤矿改革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稿件发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平鲁区政府22日深夜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做了“应对”,对记者的报道有了一些不同的看法。

为了更加明确事实,“本观点”记者24日下午再次来到平鲁区进行跟踪调查,采访区政府和区国土、财政、经贸、安监等部门负责人,25日在北京邀请国土资源部门的权威人士和专家审查此案时,平鲁区政府表示:“1

q1 )东梁煤矿的价值是多少?

记者20日请专业判断人士从1000万吨储量估算东梁煤矿的保守价值为3亿1000万元。 对此,平鲁区政府在“应对”中表示,该算法“不科学”。

转让为什么不判断-

东梁煤矿到底值多少钱,科学的答案首先取决于合法的判断。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作出判断。” 根据《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转让需要进行资产判断,判断报告是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对此,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裕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矿业权转让中,采矿权在政府手中时,应由政府主导出让采矿权,转让给矿业权人。 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说,必须进行转让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较为有效的监管。

中国矿业权判断师协会副秘书长王四光表示,法规确定规定转让国家出资采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作出判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明确其判断结果。 目前,个别地方政府未经判断进行转让是违法的。

既然判断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提,那么在东梁煤矿的转让过程中怎么了? 平鲁区副区长劳里和多位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没有对采矿权作出判断”,“没有进行过计算。 难以计算。 难以计算”。

专家表示,未经判断转让,东梁煤矿改革首先违反国家法规,为国有资产被贱卖埋下了伏笔。 平鲁区《应对措施》表示,东梁煤矿改革中“1万元”的转让价格是“总资产”减去“总债务”,总资产不包括最重要的开采权。

储量到底有多少-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公司最大的资产其实是储量。 关于东梁煤矿的资源储量出现了很多版本,山西省煤炭资源管委会等多个部门1988年的一些文件显示,东梁煤矿煤炭储量为1511万吨,根据平鲁区国土资源局另一份《平鲁区煤矿公司并购重组整合方案矿山明细表》,“东梁煤矿, 但是,在东梁煤矿改革方案中,这个数字不过229万吨。 面对这样大的误差,平鲁区经贸局纪检书记魏志勇承认:“改革方案中东梁煤矿储量229万吨写错,是自己工作的疏漏,根据2005年底的数据,东梁煤矿总储量应该是3400多万吨。”

“山西平鲁价值数亿公司遭万元出售 三问当地政府”

开采权该如何计算——

对于记者报道中提到的山西行业通用的“吨煤利润率”算法,长时间跟踪研究煤炭法律政策的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剑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判断煤矿资源价值的有价值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这种做法太简单了。 王四光表示,矿产储量的价值判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具体包括煤层深度、开采厚度、煤质状况、环境因素等。 估算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可比销售法、收入权益法等,国际上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但这必须根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具体数据进行计算。

平鲁区政府《回应》表示,“东梁煤矿已缴纳1000万吨采矿权价款,但只能转让1000万吨采矿权。 ……也就是说,这个矿的开采权只值2250万元”。

专家认为,“回应”有两大问题。 首先,违反当时适用的《采矿权采矿权判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采矿权大体上不可分割转让”。 其次,将采矿权与采矿权价款混淆。 前者是采矿权人的法定权益,后者是山西省另外收取的费用,以采矿权价款计算采矿权转让价值,违反国有产权转让定价规定。

山西煤炭勘探院有关专家表示,即使徐海福只获得1,000万吨煤炭开采权,当年煤炭吨的保守利润乘以50元,“东梁煤矿价值数亿元,没有任何问题”。 根据总储量3400万吨的估算,东梁煤矿的资源价值要大得多。

调查发现,东梁煤矿此次采矿权转让合同中未涉及采矿权转让价款的问题。 这违背了《采矿权采矿权判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采矿权价格应当计入转让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总额”的规定。

问二、集体煤矿被“国有化”是否违反国家政策?

关于东梁煤矿从“集体”向“国有”的变化,平鲁区政府在“应对”中表示:“东梁煤矿由集体变为国有,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发展过程,完全没有几亿美元的集体公司会莫名其妙地国有化。” 平鲁区政府提供的依据主要有三个。 一个是东梁煤矿在1994年从“军队经营矿山”移交给地方,所以应该是国有的。 第二,1997年2月1日,平鲁区政府在《平政发〔1997〕10号》文件中确定东梁等五大煤矿资产为国有,乡镇管理归区统一管理。 三是相关法院关于东梁煤矿国有性质已经生效的判决。

“山西平鲁价值数亿公司遭万元出售 三问当地政府”

但是,当记者调查和咨询当时的国家政策时,发现上述依据明显站不住脚。 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社快速发展的政策决定》规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平摊乡镇社财产、改变隶属关系、变更公司性质。” 本着这一精神,山西省委办公厅1994年41号文件指出:“原军队与乡、镇、村、农民投资兴办的煤矿、焦化厂、煤焦出厂站等和地方移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分属于乡镇公司的财产,乡镇公司所属关系 同年,平鲁区政府下发10号文件,对东梁煤矿等“公司性质”明确表示:“接收后的原军地联营煤矿均为股份合作制公司”、“接收后的公司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之下”。

“山西平鲁价值数亿公司遭万元出售 三问当地政府”

但出乎意料的是,平鲁区政府于1997年出台了10号文件,将东梁煤矿列为“国有”。 这将否定1994年自己提出的文件,明显违背了当时国家的有关政策。

平鲁区政府向记者表示,东梁煤矿此次产权转让的前提是根据相关法院的判决认定“国有”。 经记者调查,相关法院判决根据平鲁区10号文件被认定为“国有”。 这样,区政府和法院陷入了“相互建立根据”的怪圈。

不仅如此,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平鲁区以1万元的价格将东梁煤矿出售给徐海福,合同上存在“公有私有化,左手倒右手”的现象。 经查阅当时东梁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甲方”为平鲁区东梁煤矿,最后签字的法定代表人为徐海福。 受让人“乙”为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企业,最后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徐海福”。 经山西省工商局调查,泰安煤业实际上是东梁煤矿更名,根据山西省工商局2006第2049号文件,工商局批准将煤矿更名为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企业。 因此,东梁煤矿的转让实际上是公有变为私有,左手倒向右手。

“山西平鲁价值数亿公司遭万元出售 三问当地政府”

“自己卖,自己买”的高剑生认为,这种“更换狸太子”的方法,实际上是将国有资产转让给利益相关者的关联交易,是违法无效的。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秘书长、研究员柳中勤表示,这种方法暴露了公司产权转让过程中非常不规范的程序问题,许多国有资产在这笔交易中流失。

q3 )翻新工艺不完备为什么避免重量会变轻?

记者在20日的报道中指出,此次转让程序有三大手续漏洞。 “煤矿还没挂牌出售,区政府转让结果就出来了”“公司改革方案还没出来,区政府同意批准该方案两个月前就发出了”“两个文号是同一批准文书,但关键文案有差异”。 平鲁区政府在《应对》中没有提到前两个重要违法违规之处,只是对比第三个疑点,将责任推给山西省工商局,称:“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对原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因此出现了文号相同,但前后文件在文案上不一致的情况。

“山西平鲁价值数亿公司遭万元出售 三问当地政府”

事实到底怎么了? 在这次调查中,平鲁区政府负责人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粗略地总结为“文件的修订时间、复印件、程序不一致”。 区安监局局长刘保平等解释说:“当时在省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时,由于一些文件和省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不符合省各部门的要求,所以进行了必要的改制和补充。”

很明显,东梁煤矿转让过程的两个重要环节违反操作,“先斩后奏”? 平鲁区政府至今未作出合理解释,“不存在任何违规改革或暗箱操作”的“应对”也不容易接受。

除了手续不完备外,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平鲁区在东梁煤矿改建过程中还存在煤矿经营凭证、改建等文件造假等行为。

区政府法律顾问赵悦等表示,办理采矿证等手续需要“国有职工”,但东梁煤矿没有作假,相关文件和申请报告中有国有正式职工。 冯海清区财政局长等人说:“严格地说,这是错误的。 我不太认真。 一定有问题。 但是,有客观的理由。 没办法。 否则,就无法证明。” / br//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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