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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习记者周以轩从成都出发
( 9月15日(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开幕,《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作为当天下午研讨会的重要一环,引起了众多国内法学专家和食品领域人士的热烈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法研究所副所长刘俊海教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张守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朝光教授等专家相继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在与会专家的发言中,大部分人都提到了李克强总理的重典治乱,重典治乱是我们达成的基本共识,刘俊海在发言中表示: 但是,重典治乱并不意味着只有在事后法律追究的时候才严格法律制度,在源头管理上也应该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
将加强处罚,处理故意违法犯罪价格过低的问题。 张守文在讨论中提出,要加大对部分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提高现行法律,包括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处罚下限在内,第110条修订后的下限为一两千元,违法公司已经赚了二十万二百万元,两千元无济于事。
张守文接着列举了去年广州市严厉管理严惩的实例。 当时广州某食品企业利用回收面包再加工面包生产的案件,涉案物品价值11.5万元,按照当时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16万元。 有关公司的总经理自己说,这个教训很悲惨,这样的重罚让他觉得实在探不到法律的红条。
除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控调查外,客户维权问题也备受专家们关注。
个人认为应该实现双升双降的系统。 的刘俊海表示,目前商家之所以实施些许失信行为,个人认为失信价格远远低于失信收入,客户维权的价格大大高于维权收益。
价格高和举证难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另外,新闻不对称、财力不均衡等,商家在成为被告时有独特的价格转嫁能力,市场体制不均衡,很多顾客有便捷的想法,这些原因都造成了顾客维权难的问题。 刘俊海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食品安全法》要做的就是降低2升2升的价格,提高商家的信用丧失价格,降低商家的信用丧失收益,为零,大幅提高顾客的维权收益,降低顾客的维权价格
此外,《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联系也是探讨的重点之一。 实际上,除了《食品安全法》以外,还有很多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
在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必须考虑辅助性或相关的这些法律。 胡锦光介绍说,如顾客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我们的刑法、政府新闻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这些法律与食品安全的保证有很大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的性质简而言之就是跨部门的法律,涉及市场,涉及行政管理,涉及执法。 王朝光解释说,从文案来说,它不仅涉及政府监管行为,还涉及刑法问题,即犯罪问题,还涉及民事方面食品生产流通过程的民事关系。 因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简单地作为行政法列举。 因此,《食品安全法》的编撰同事必须按照刑法进行编撰,因此必须与许多部门法相联系,成为综合性的跨部门法律。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研讨会上指出,参加这次会议的专家在发言时提到的许多问题,已经形成了初步的选修意见,据此,就整个《食品安全法》提出选修意见,提交全国人大劳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全体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标题:“专家建议:实行“双升双降”体系 《食品安全法》应“重典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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