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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11月22日电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撰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全面了解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扩大,交易复制、交易类型、交易方法越来越多样化。 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告通用标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于2008年发布第6版,在统计大体、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等方面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做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国际实用性,新方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和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另一方面,根据原方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即流量,不包括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即库存。
根据原办法,中国居民通过国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时,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申报交易复印件。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其对外资产、债务及其变动等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相关的义务。 考虑到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不能通过金融机构完全收集,新办法保存了上述规定,增加了“持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的规定。
另外,考虑到以非居民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已是各国较为普遍的方法,采取新的方法将申报主体从中国居民扩大到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中国居民和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按规定及时、准确、完美地申报国际收支新闻。
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发布《国务院关于撰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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