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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徐杰
中国演艺巨头宋城集团自编自演的“冤大头剧”似乎无休无止,但随着戏剧的发展和转折,目前这部“冤大头剧”俨然成了“法证剧”。
8月11日,宋城集团执行总裁实名向中纪委通报浙江省高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和妨害司法公正。 当天上午,宋城集团用照片的方法推广了自编自演的“舞台”,这种“超文艺”方法很快就“一石激起千层浪”。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昨天( 8月13日)傍晚在浙江省高院官网上刊登了“杭州中院就休博园企业诉奥兰多企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后的解释”,前一天,浙江高院突然向外界公布了宋城集团涉案的判决书。
处于暴风雨中的宋城集团没有泄气。 今天( 8月14日(中午,宋城集团连续在官网发布两条新闻。 《杭州中院对案件判决后释疑的意见》、《一审胜诉、再审终审败诉的背后发生了什么? ”,独家公开了两个判决书,一个在初审,另一个在向外界说明“不满”。
但是,目前外界似乎对事件本身并不关心,更引人注目的是,在这各有说辞的经济事件背后,浙江省高院长齐奇是否参与了失职渎职。 对宋城集团来说,随着关注度的提高,宋城集团运营的“休博园”项目和大量的土地“合法性”问题备受折磨。
杭州中院说明“事实经过”
8月13日傍晚,浙江省高院的官网上刊登了“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企业诉奥兰多企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后的解释”。 本文件由杭州中级法院制作,其中将事件经过列举如下。
1.2001年4月28日,宋城集团与萧山区政府就整个休博园项目签订总合同,约定萧山区政府提供让宋城集团进行开发的土地。 2002年6月,宋城集团拿出其中50多亩景观房地产用地与他合作开发,并为此设立了项目企业奥兰多企业,合作方与宋城集团的股权比例为9:1。 奥兰多企业成立后,与萧山区国土局就上述50多亩景观房地产用地签订了转让合同,转让金591万多元由宋城集团支付。
2 .根据萧山区政府相关简介,休博园景观房产建筑高度平均6层: 5层景观房产、1层商贸用房即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 为此,双方承诺奥兰多企业开发2-6层景观房产(住宅),宋城集团开发1层商贸用住宅和其他旅游综合用地。 另外,奥兰多企业承诺为宋城集团建设一层商贸用住宅,宋城集团支付1100元/平方米的建设费,总建设费为2458.5万元。
3 .在建设中,奥兰多企业的景观房地产用地不是四到确定的完美土地,呈雕刻状分布在宋城集团的旅游综合用地中。 这是因为奥兰多企业开发的上述景观房地产没有配套用地。 为此,为配合奥兰多企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双方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宋城集团为奥兰多企业补助提供旅游综合用地,奥兰多企业补偿5600万元。 为了实现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签订了旅游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转让手续。 转让后,该旅游综合用地的权利部分属于奥兰多企业,宋城集团无法对分配给这些地块的1楼商贸用住宅进行直接产权登记,因此宋城集团通过其子公司休博园企业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奥兰多企业未履行承诺,年1月25日,休博园企业被萧山法院起诉,要求办理交房和产权转移等手续。 奥兰多企业因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房屋本身不是商品房,奥兰多企业未就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驳回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休博园企业的一切诉求。 另一方面,休博园企业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过是履行双方当初约定的代办合同,夺回代办商店的形式。
年10月16日,萧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休博园企业的所有指控。 休园企业不服这个判决提出上诉。 年7月21日,杭州中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宋城集团宣布初审判决
浙江省高院发表的《释明》中除了记载了事件的经过外,还记载了判决的根据。
1 .关于双重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的最初合作协定,委托了代理关系。 但是,之后,诉讼中争执的商贸用住宅所占的旅游综合土地的开采权转让给奥兰多企业,旅游综合用地建设主体调整为奥兰多企业时,双方的委托代办关系就不提了,而是采用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 该合同被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所涉住房所占土地性质为旅游综合用地,显然不是商品房,即使进行转让也是普通房屋买卖,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销售。 因此,二审的判决认为,双重法律关系的性质应该属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 .关于休博园企业的各项诉讼请求。 判决称,案件所涉商贸用住宅客观位于景观房地产用地,但其法律土地开采权被分配给旅游综合用地。 土地转让前萧山区政府会议记录显示,这部分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 因此,在休博园企业未能证明萧山区政府对案件涉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有确定的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休博园企业提出的房屋移交、产权转移等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驳回了休博园企业的上诉,维持了萧山法院驳回休博园企业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对比浙江高院公开的判决书和《释疑》,宋城集团不甘示弱,8月14日中午,《杭州中院对案件判决后释疑的意见》、《一审胜诉、再审终审败诉的背后发生了什么? 中选取其他天花板类型。
与法院的解释相比较,宋城集团表示,判决后的解释对本案的部分事实经过作了客观的说明。 并且,该企业认为本案判决在部分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
另外,宋城集团表示,8月12日,浙江法院公开网发布(浙江杭民终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 实际上,该事件先后被判决三次。 为给予公众公正全面的评价,现公布一审判决书(杭萧民初字第608号、再审一审判决书)杭萧民重字第2号、再审终审)浙江杭民终字第3200号共3份判决书。
“这个事件涉及的目标对我们公司来说并不大。 这五年来,我司投入了大量精力,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公司获得公平的生活环境。 这个案件已经超出了通常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范畴,是涉及司法公正、契约精神、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宋城集团表示赞赏。
焦点:法院大还是政府大?
在这些案件中,宋城集团表示,《释明》指出,土地转让前萧山区政府会议记录(萧政办公室( 2002 ) 45号)显示,这部分商贸用住宅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 另外,他认为土地利用是否规范、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行政手续和重新提交相关费用的问题是一审、二审判决败诉的核心问题。
宋城集团表示,所在政府的萧政办公室[2009]75号已根据萧政办公室[2006]10号、萧政办公室抄[2008]60号、萧政办公室[2009]75号文件进行了调整,萧山区政府针对上述核心问题 其中,萧政发〔2009〕75号《关于处理休博园公共建筑处理土地身份证问题的批复》确定: 1、同意……休博园其他公共建筑物按套办理土地身份证。 2、上述商铺在办理完不动产、土地分证后,按照二手房政策办理其转让手续。
并且,在本案审理期间,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再次重申了上述意见。 土著资函[]35号答复:经萧政发〔2009〕75号批准,确定休博园其他公共建筑物219976.44平方米同意成套办理土地分证。 与萧政办报( 2号抄报为杭州宋控) 18号报告相比,要求确定休博园奥兰多小城镇商业住宅在内的房屋和综合用地的采用权可分割辨证和转让、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且无需重新交付转让金的问题,向宋城集团企业进行了抄报 “你企业涉及的相关问题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休博园公设建筑处理的土地分证问题批复(萧政发)
对此,上述《释明》认为.二审判决不支持双方的主张。 判决以履行条件不完全为由驳回了对休博园的请求,另外,对于奥兰多企业抗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也确定不支持。
另外,对于土地利用的不规范行为,在没有补充补充规范的行政手续和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认其正当性,必须参与商贸用住宅,等待进一步解决。 此外,法院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是为了我们遵守法律第一线。
“本案表面上是两家公司之间大利益的民事合同纠纷,实质上争执的是土地采用不规范带来的大利益,是当地人民的公共利益。 对不允许分割转让的住宅,不重新交付相关土地转让规定费,政府同意以批准、会议记录、抄报书的形式变更土地利用条件。 对此,法院一确认其合法性,就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 本案就这样解决了,对于将来遗留下来的问题,留给了纠正的空之间。 ”《人民法庭报》于8月14日这样说道。
标题:“宋城集团“喊冤剧”演成了“法证剧”:法院大,还是政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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