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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柴刚
最近,温州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支付房价30%的钱来延长续期的消息备受瞩目。 19日晚,深圳市规土委发布《我市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解读了深圳土地开采权失效后如何延长续期的问题。 摘要: 1995年9月18日前转让的土地开采权,其聘用年期可免费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无需另行签订合同或更换《不动产证》的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行政类别的土地,期满后,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作为国有土地聘用权有偿聘用制度的先行者,深圳的土地聘用权年限经过数次调整。
1982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有偿出让国有土地的开采权有协商、招标、公开拍卖三种方法,土地的采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明确,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例》 :土地开采权最高聘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开采权转让条例》 :土地开采权最高采用年限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采用年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由于这样的历史经过问题,深圳市不定期出让和行政分配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年数不同。 由于该市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多而复杂,因此必须分为两个时间段、三种情况来看。
具体来说,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土地,其土地采用年期由转让合同规定的开始日推算,自动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无需补充地价
1995年9月18日以后,关于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土地的采用权、到期后如何继续、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价款等,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顺便说一下,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不动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公布施行。 本文件处理的对象特别是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行政区划用地的问题,具体包括深圳市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土地采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区划房产,以及原行政区划用地补充地价转为出让用地,但
《若干规定》确定,上述用地不改变用途,有偿采用土地时,延长大体土地采用年限。 其延长方法之一是弥补地价,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采用年数减去已采用年数的剩余年数范围内约定年数,弥补地价金额为相应用途公告标准地价的35%。
标题:“住宅土地采用权到期后咋办?深圳规定这类用地可免费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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