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849字,读完约7分钟
成都、北京、天津、济南、武汉、南京、无锡、苏州、深圳、杭州、广州、珠海等城市发布政策调整楼市后,东莞市政府10月6日发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自2010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套以上住房的市户籍居民家庭停止销售新建商品住宅。 对拥有1套住房、不能购买住房的2年前本市连续每月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说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停止销售新建商品住宅。 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限购政策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意见全文如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几点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统一力度
适当调整我市房地产用地供给结构,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给规模。 充分利用各类存量房地产用地,从“三旧”等城市更新项目中挖掘开发增量,统筹平衡商业、居住、工业及新业态等改造项目规模,适当增加住房供给。 优化住宅结构,适当增加中小规模住宅的供给数量,支持刚性住宅购买的诉求。 优化土地供应模式,挂牌出让的商住土地公开,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时,由竞价转为人才募集住宅或保障住宅面积竞争,或装配式建筑比例竞争。 国土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规划,逐一发挥土地调节房地产市场作用,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二、住房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
由市发改委、住建局、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价格行为联动进行监管。 从年10月7日起,新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在住宅建设部门预售前(现)向变更部门申报售价。 备案价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明)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在房管部门建设时备案价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跌幅不得超过15 )。 房价将在两个月后调整。 年1月1日以后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的住房项目,需要在年10月20日前向试点单位补办未售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
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从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停止销售新建商品住宅; 对拥有1套住房、不能购买住房的2年前本市连续每月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说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停止销售新建商品住宅。 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限购政策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四、完全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
根据银发〔〕305号和银发〔〕26号文件,在实行限购的城市首次购房,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在30%以上,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在40%以上。 从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未购买过普通住宅),根据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在30%以上。 (二)有住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没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或者住房贷款相应结算的家庭,重新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并办理贷款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购房贷款未相应结算的,重新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四)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对本意见实施前签订认购书、交付首付或未交付首付、未签订正式网络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可以提供认购书和订金电子汇款单原件或首付电子汇款单原件的,最低首付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继续加强监管,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用政策,进一步加强住房信用风险管理。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预售,也不得通过认购、认购、编号、投资理财、发行vip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订金性费用。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也不重复公开所有准卖房和每户房价,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定价对外销售。 加强商品房预售常态化检查,对有违规销售、暂缓销售、房屋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公司和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处,依法严格解决。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化
市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工商、预案、金融、推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承担各部门职务,规范房地产市场新闻发布和房地产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不得利用网络从事非法金融业务,配合网络平台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坚决打击“首付贷款”、“众包购房”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 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严厉打击和曝光包括虚假、诈骗、诱导性文案广告在内的公司、媒体、个人。 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住房建设、住房管理部门加强各种信贷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七、创新住房保障方法,建立完整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和快速发展,建立租赁住房购买并举的住房制度。 制定支持住房租赁费用的优惠政策措施,诱惑城市居民通过租赁处理居住问题,先租后买,逐步形成欠费、购房并行的住房费用模式。 构建住房租赁平台,快速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提高住房租赁市场透明度和运行效率,拓展住房租赁新的配套服务行业。 完全研究公租房货币化的政策措施,提高公租房等保障方法的覆盖率和一般优惠度。 鼓励和支持城镇小区剩余资源的利用,加强对人才住宅的支持。 加快建立人才住房供给和分配体系,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形成面向人才定制、具有政策优惠性格的住房。 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八、加强新闻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市统计部门在抓紧公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城镇街道(小区)商品住房存量情况)可售面积、覆盖数),进一步提高透明度。 推进、居住建设、国土、住房管理、预案、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合作联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新闻,对不实报道及时、主动澄清。 相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取缔非法投机等方面的普及解读,引导居民合理购房,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牵头,市委推进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将相关监管措施完全挂钩。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顺利健康快速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0月6日
标题:“东莞10月7日起限购:需1年社保或个税说明”
地址:http://www.chinaktz.com.cn/zhgnzx/7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