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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新《细则》,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录用行为,投资性住房购买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内。
此次重新发行的《细则》是对年发行的《细则》的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细则》,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住房费用种类,重新确定了“自住住房”的定义。 缴纳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才能申请住房支出类提取工作。 购买、建造、改建、维修、自营住宅;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装修将要建设的住宅; 没有住房的工作人员租用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投资类或非住宅类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根据新《细则》,缴存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成功的,无论是否另有住房贷款,都只能通过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款提取。 在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采用其他住房贷款申请还款提取并不受理。
根据新《细则》,罹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重大疾病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并为方便市民提取公积金,取消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时公司必须盖章的环节,职工本人只需如实填写申请表即可,南宁市各城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就近自行选择营业部办理提取工作
来源:总公司记者:给志强看星星
标题:“南宁:投资类房产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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