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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2021-06-22 13:32:01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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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除西藏自治区部分市、县外,全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启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负责人近日在作上述表态时明确表示,个别地方农村房地产登记仍存在不规范问题。

为此,该负责人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非农民集体成员(包括城市居民和华侨)如何依法取得宅基地的确权登记 该负责人强调,1999年以后,城市居民采用宅基地的,确实不能登记。

农村发放统一的不动产物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介绍,去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录取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房地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 该负责人表示,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放滞后,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国土部: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据介绍,为了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发出了《通知》。 根据《通知》,该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不得有歧义。”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开采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复印件。 》该负责人指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并根据当地就业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住宅区一体化农村权属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固定物纳入调查范围。 该负责人要求,农村权利人调查不得收钱,不得增加农民的负担。 另外,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固定物汇总划定房地产单元,编制房地产单元代码,并为农村房地产标注“身份证号码”。

“国土部: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通知》规定,在开展权属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关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调查结果送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证明,并以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农村权属调查的公正、公开,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对“一户多宅”的注册没有异议

关于如何切实登记农村住宅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户多住宅”等,《通知》也有具体规定。

与“一户多宅”问题对比,《通知》强调宅基地录取权应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基本可靠地登记在“户”上。

“在实践中,考虑到户籍管理和宅基地管理不挂钩,公安部门规定只有有独立的住所才能分户。 另一方面,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批准采用宅基地。 这是因为符合当地分户建设的条件,没有分户,但是没有得到批准,就另外盖住宅分开住。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要求地方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实际采用的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后建筑物用地总面积标准的,依法按实际采用面积办理确权登记。

“国土部: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过时间段解决

宅基地超额占用也是历史遗留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历史上批准的宅基地承认批准效力,并确定按照批准面积的确切权利进行登记。 未经许可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解决。

“由于宅基地采用面积标准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有规定,1987年写入土地管理法。 《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考虑加快推进现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要求和宅基地试点改革探索有偿采用超占有面积等。 ”该负责人说,该宅基地的一部分分为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87年、1987年以后的3个历史阶段规定了宅基地的超额面积如何确实可以登记。

“国土部: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具体登记规定包括: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至今未扩大的,不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实际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时,农民集体成员在建房中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切实登记解决的结果。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办理相关用地补缴手续后,依法对基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确实必须登记

与本农民以外的集体成员(包括城市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相比较,《通知》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据该负责人介绍,除本农民外,其他集体成员采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 一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方便建设和采用宅基地。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的宅基地都是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因此确实必须进行登记。 该负责人在《通知》中强调,为了防止搬迁新建或搬迁,要求从旧宅地退出注销登记后办理登记手续。

“国土部: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二是1999年以前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华侨) )合法取得的。 针对这种情况,该负责人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福利待遇,但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华侨)通过转让、赠与、政府审查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承认其合理性,1982年前,1982年至1999年。

“1999年国家发布文件,禁止城市居民通过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法获得宅基地。 ”该负责人强调,1999年以后城市居民采用宅基地的,确实不能登记。

妇女和城镇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比较有效地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确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必须记载在不动产登记册和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该负责人指出,通过中央推进城市化事业的安排,将来将有1亿农民在城市定居。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保护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及其合法宅基地权益”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在城市定居后,应当切实登记本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开采权 记者郝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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