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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还在母亲腹中,父亲在工伤中不幸去世。 家人在得到工伤保险金后,没有对女儿保留。 几年后,女儿向法庭起诉了母亲等。
这是司法审判的例子,也是现实生活的写照。 肚子里的胎儿不能“传达”想法。 他们的好处是如何定义和保护的呢?
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作出了确定的答复,规定在遗产继承、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应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1986年公布的现行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意味着胎儿出生后才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分割遗产时,必须根据现行继承法,保存胎儿的继承部分。 胎儿出生时是尸体,保存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专家表示,该继承法中“特留部制度”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损害胎儿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 因为民法总则中更细致、更公平地保护胎儿权益尤为重要。
“出生前的胎儿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等好处受民法总则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例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保留份额。”
民法总则不仅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还扩大到接受赠与,同时确认了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比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又前进了一步。
民法总则强调胎儿的法定权利,在实践中对纠纷处理有重要意义。
王轶是这样说的。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律文明快速发展的程度如何,关键是对弱者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胎儿不能独立维护自身利益,如果法律能遵守它,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迅速发展程度。 ’(记者熊丰)。
标题:“10月1日起 胎儿也有权接受赠与继承财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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