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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李彪
6月22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
近年来,与环境保护法执行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执行政策执法的行为相比,草案中规定,以拖延、包围、滞留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管权的部门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时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部分常务委员会成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主张,应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修订如下。 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地下储罐未采用双层储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提高将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污染行为排入水体的罚款金额。 不同情况下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从“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另外,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告
标题:“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拟最高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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