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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17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2018年总额控制范围”

2021-06-18 21:20:01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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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经国家医疗保障局谈判,近期,氮胞苷等17种抗癌药物被列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比平均零售价平均减少56.7%。 目前,各地也在加快落实,将17种抗癌剂纳入地方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1月2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落实17种国家医疗保险谈判抗癌药实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抓紧调整新闻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

值得观察的是,通知强调,各地限定17号文(《关于将17种抗癌剂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明确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公司重新协商。

另外,针对各界关注的药物占有率问题,通知指出,医疗保险部门开展年度医疗机构年末费用报销时,谈判药品费用不属于总额管理范围,对合理采用谈判药品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单独计算保障; 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要统一考虑谈判药品的合理采用等因素,尽快调整基金的支付额,保障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和患者的药品诉求。

“三部门:17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2018年总额控制范围”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肿瘤诊疗规范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医疗机构根据肿瘤治疗规范和诊疗能力配备必备药品,优化用药结构,逐步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合理用药考核,促进抗肿瘤药物在临床规范中的合理采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谈判药品的适应症和采用政策等,保障工伤医疗的合理用药诉求。  

通知指出,各地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谈判药品的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安排,以费用总管理、“用药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给和合理用药诉求,

此外,通知还指出,各地要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对进展缓慢、未按规定时限执行政策的省份及时通报。

标题:“三部门:17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2018年总额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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