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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低于4000元的ipad用5000元征税太贵了吗? 海关总署:不违反规定---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孜16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入境时对个人ipad征税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定。
黄孜说,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规则主要是比较国与地区之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 个人用的i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 东西和东西有差异,东西有“非贸易性”的特征。 54日的公告比较了个人物品。
黄孜表示,54日的公告实际上是对现行有关规定的重申。 我国的相关规定本来就分散在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为了让大众综合了解这些规定,进一步提高海关执法透明度,海关总署发布的54号公告综合了入境个体自用物品的大致管理规定。
另外,在税率上,目前我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体关税税率已降至零。 邮件中对笔记本电脑的征税税率为20%,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口物品进口税率表》实施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签订的《新闻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
他说,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个人带入出境的行李、邮寄出境的行李,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接受海关监督管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章,“物品”是指个人通过运输、携带等方法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 自用,超过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是指旅客或收货人本人自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或出租,向亲友送礼。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货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明确的正常数量。
与质疑低于4000元的ipad按5000元征税是否过高相比,黄孜表示,海关对ipad核定的5000元纳税价格于今年5月明确。 当时市场上的售价达到8000元,比现在高得多。 目前,在这种市场副本丰富、变化迅速的时期,试图在“分类表”和“纳税完成价目表”中实时反映市场的各项变化并不现实。
黄孜表示,个人邮件的管理以方便、简单化为根本。 因为,无论这是《分类表》还是《价目表》,都不可能按型号、价格分列市场上的所有商品,首先要根据商品的第一优势,结合同类商品在零售市场的价格区间进行分类,核定价格
黄孜就评估表示,在《海关评估协议书》“适用范围”一项中,“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包括非商业性进口、旅客入境物品和行李邮寄物品等”被列为“不适用本合同”的几种情况。 目前,个人物品中含有ipad的笔记本电脑的纳税价格符合国际惯例,且有法律依据。
标题:“不到4000元iPad按5000元征税是否过高? 海关总署:不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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