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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收钱乱象 两部委规范港口建设费”

2021-06-14 07:52: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499字,读完约1分钟

经网6月17日北京电(经记者胡健) )。

为了清理收钱混乱,昨天( 6月16日),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印发了新版《港口建设费征收录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确定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泥沙、石灰粉等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根据《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 4元。 国外进出口货物每吨(或换算吨) 5.6元。

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收款标准征收

中国军用物品、大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物品; 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报关手续的除外)、邮政包裹除外)等免收港口建设费。

征收对象为卸在对外开放口岸港辖区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的货物(包括反驳)。

根据新的征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的80%上缴中央国库,20%上缴所在城市对应级的副国库,注明中央与地方的比例。 《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至年12月31日止。 / br// h /

标题:“治理收钱乱象 两部委规范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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