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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中国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及融资规模”

2021-06-02 08:52:01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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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11月29日电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土地、财政、货币及银行监管机构将对土地储备的总规模和融资规模进行更严格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29日,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土地储备工作,编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列入名册的土地储备机构,包括储备土地、已经提供储备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种融资等相关情况,成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首要依据。 清单更新结果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和银行领域的监管部门共享。

“四部委:中国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及融资规模”

根据四部门的要求,土地储备的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将受到严格控制。 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 储备土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其他公益性事业。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法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安装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设立工程建设机构或者强制搬迁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分离。

“四部委:中国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及融资规模”

四部门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时,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统一政策。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按财政管理级别依次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年融资规模控制卡,确定年可融资规模,反映产生的融资额。 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当专用于专项资金。 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向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及时划拨,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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