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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配偶是否有权取回一方配偶私下给予第三人的财产?

2022-06-10 20:20:06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697字,读完约2分钟

孔军和杨娜于2013年8月14日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育有一女。自从女儿出生后,杨娜辞职在家照顾家人和女儿,孔军经营一家公司。2020年2月,杨娜无意中翻遍了孔军的手机,发现里面有大量奢侈品购买记录(总价35万元)、大量微信转账记录和一个特殊的红包记录(如520、1314)。转账(记录)和微信红包发给微信上一个叫“茉莉”的人,总金额85万。经过杨娜的询问和质证,她承认上述奢侈品、转账、红包都是给另一个女人赵某丽的。经与杨娜协商,赵某丽未能返还上述财物。2020年5月,杨娜委托律师以孔军、赵某丽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丽返还上述85万元。
法院判决
赠与赵某丽35万元、50万元无效,被告赵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娜85万元。
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本案中,赠与赵某丽的85万元财产是杨娜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第311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取回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所有权人不能收回:(1)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本案中,孔军赠与赵某丽的8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杨娜同意,将85万元赠与赵某丽,违反了第010-3000301条的规定。赵某利的财物取得行为不符合第《民法典》条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孔军的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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