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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券法》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 股本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企业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限制条款有待改进
本报记者左永刚
“要允许无盈利的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在创业板上市,必须修订《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邱清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5月19日,肖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就当前资本市场改革的快速发展提出了11条要求。 其中特别提到:“研究将为创业板建立独立的水平,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在创业板上市。”
“两个领域的创业板都是试验性的创新。 ”邱清荣说,但是,目前《证券法》中的相关限制需要修改。 例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票达到企业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条款。
“实际上,在中国,股票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是捆绑在一起的。 因此,新三板网络和高新技术公司要在创业板上市,必须跨越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的前提条件。 ”邱清荣解释说,新三板公司目前没有公开发行。
最近,关于“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在创业板上市”的政策安排,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是新三板公司对开放转轨的真正意义上的政策依据,迄今为止的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
目前,新三板品牌公司完成ipo的有8家,久之软件( 002279 )在中小板上市,北陆药业( 300016 )、世纪瑞尔( 300150 )、佳信飞鸿( 300213 )、紫光华宇、博晖创新
“8家公司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旋转板。 因为他们和非新三板公司一样是通过ipo的正常路径完成的。 ”一位资深业界人士说。
肖钢提出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十一条要求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周五的最新表态是,为落实新《国九条》,推进多层资本市场建设,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创业板设立了单独层级,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公司发行上市 设立单独层级时,需要制定合理的投资者适当制度、差异化交易机制,加强新闻披露和风险揭示,理顺“未盈利”与退市机制的关系。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研究修订或制定相关规则。
“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转型阶段,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公司风险较大,公司花了一年的时间挂牌新三板,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提高规范运营水平后,在创业板单独层面发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言人说。
关于转型的构想,事实上,去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体系有关问题的决定》中确定,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达到股票上市条件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另一位接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体系的资深专家提出了越来越多的疑问。 “一是两类公司是存量股票上市还是公开发行上市,二是如何界定互联网公司领域的性质,也就是其领域范围,三是深圳交易所是否单独设立考核标准。 ”
标题:“新三板高新公司上创业板需修订《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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