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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务院决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满一周年之际,为适应自贸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27条有关法规中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调整具体分为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项目可投资项目、外商只能通过合作或合资方法参加的项目可独资项目、取消外商投资资格的要求3类。
调整后的27条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首先放宽了相关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 外商今后可以在其中19个行业进行独资经营。 例如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高铁、石油勘探、盐业、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等部分行业。
具体而言,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仅限于试验区; 也可以独资形式从事原油采收率的提高和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以独资的形式从事豪华客船和游艇的设计等。
另外,在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行业还允许外商参与度提高。 例如,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取消外国方面对持股比例放宽到51%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或经纪企业的限制。
在新的规定下,更加开放的是认证认可行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为例,在自由贸易区内,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企业将不再有资格要求。 迄今为止,外国投资者被要求在其所在国或地区的认同机构的同意下,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验。
调整实施的这27条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空业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 的完成为进一步扩大自由贸易区版负面清单中开放的投资行业梳理了规章制度。
标题:“自贸区外商可进入高铁石油勘探盐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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