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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3月17日(记者罗沙、韩洁)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规范金融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财政部近日公布了金融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表示,该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根据该办法,非上市金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域、领域、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以及转让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一级子公司的产权涉及重要领域、需要创意的企业或者转让对象公司持有的金融公司或者其他需要创意的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的;
上市金融公司国有股的转让和金融公司上市企业国有股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披露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新闻的若干事项。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股权转让方案批准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重要领域的,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方法还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发生控股(集团)企业内部资产重组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况,经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准,转让人可以直接协商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企业国有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资产,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企业(含中央汇款投资有限责任企业)、信用担保企业和其他金融类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管工作,比照本法执行。
另外,方法对金融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的方案制定、资产判断、审查资料提交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完) )。
标题:“财政部下发金融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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