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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9月6日电记者6日从财政部获悉,准确界定金融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范围,做好国有股权质押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四部门日前书面确定了金融公司国有股权质押相关问题。
财政部、国资委、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确定金融公司国有股转卖问题的通知》指出,金融公司投资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金融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为该金融公司设立的企业制私募基金的, 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权转卖义务时,实质上很大,区分私募基金的名义投资者和实际投资者。
通知指出,私募股权基金国有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的,私募股权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 )或其国有实际投资者) ),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 )
通知指出,国有保险企业投资拟上市公司的股票,经书面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可以确定区分保险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被投资公司上市时,免除利用保险费资金投资的转让义务。 监督部门发表意见,抄送社会保险基金会。 以国有保险企业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者其控股上市的,仍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权转卖义务。
标题:“财政部等四部门确定金融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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