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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
最近,国务院发表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开展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话题。 25日,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本网络强国论坛上接受采访,深入解读“在家养老”与“在政府养老”的关系等。 目前,一些公众对“在家养老”的认识还不充分,认为“在家养老”并不意味着要代替“政府养老”。
“在家养老”只是个人自愿补充养老保障措施
郑功成认为,媒体和公众对“在家养老”的反应有点过分。 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是一份文案非常丰富的政策文件,其目的是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所有老年人构建尽可能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 意见突出的第一是政府的责任,核心是政府要增加公共投入,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快速发展的步伐,这是我国政府适应老龄化进程,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的重要信号。 但是,媒体和公众不关注主体文案,只过度反应“在家养老”,误解为政府把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责任推卸,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在家养老”和“在政府养老”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郑功成说,“在家养老”不能代替“在政府养老”。 在我国多层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居家养老”被定位为个人自愿补充养老保障措施之一,是建立在自愿成交的市场领域的个人行为,政府责任规范这一市场行为,监察其正常运行,保护选择“居家养老”的人免遭欺诈
“以住房养老”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保险产品
应该如何合理看待“在家养老”? 郑功成认为,“在家养老”的积极意义是增加老年人自我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另一种途径,它只涉及个人的自愿选择、市场交易行为,无需引起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担忧。
对于“在家养老”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郑功成希望拆解,将“在家养老”理解为新的金融保险产品,成败最终由市场计算。
郑功成认为,要想与新的保险产品进行市场交易行为,“在住宅中度过晚年”,除了保险企业设计好产品、提供优质服务外,还需要特别相应的政策规范。 因为住房是城乡居民最昂贵的家庭财产。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参加保险的顾客有相应的利益保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 如果发展迅速,这将是保险客户和保险企业受益的事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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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人民日报刊专家言论:以房养老非政府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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