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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存钱忘记带卡后,过来人通过转账获得信用卡诈骗罪
本网南京12月10日,在南通做美甲师的孟先生,没想到在atm面前一时的贪婪在自己的人生历程上留下了污点。 12月10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逮捕3个月、缓刑4个月、罚款2万元。
今年20岁的连云港女儿孟今年年初来到南通,在美甲沙龙做美甲师。 家境不太好,也有上高中的弟弟,所以孝顺她每月把工资的一部分汇回家。 今年7月下旬的一个晚上,下班的小孟来到市内某银行的atm现金交易装置,准备汇到父亲的卡里。 排在她前面的中年妇女存款后,忘记取出自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就这样离开了。 轮到小孟录用的时候,她意识到异常,查了卡里的余额。 几秒钟的纠葛后,贪心占了上风,小孟从那张卡里把一万元转到了自己父亲的银行卡里。
一周后,小孟亲自到公安机关自首,退还1万元,并得到谅解。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孟先生的行为为什么不是盗窃罪而是信用卡诈骗罪?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信用卡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经费支付、无担保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借记卡没有无担保贷款功能,但具有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也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也包括借记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四种行为习惯。 (一)采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说明领取的信用卡的; (二)采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 atm机)中采用的行为是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 atm机)中采用的行为,在刑法第196条中有规定 本案中,孟某是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从操作中的银行卡取款,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小孟的行为为什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偷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孟某认为他存在非法侵占他人银行卡钱的主观故意,但由于银行正在atm机上操作,无需输入密码即可按操作取钱,即使有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容易发现孟某的非法行为,属于盗窃秘密的客观方面, (徐振宇姚丽) )。
标题:“客户存钱忘取卡 后来者因贪念获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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