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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监会8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企业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等待在国内外上市和在国内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企业债券补充资本。
指导意见指出,企业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目前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在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的国内商业银行、国内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
值得观察的是,指导意见为了扩大发行者的范围,确保了空之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债券发行人范围的规定作出重大变更的,其他商业银行符合企业债券发行人的条件,可以按照指导意见发行企业债券补充资本。
据介绍,指导意见领先于商业银行发行包括减税条款在内的企业债券。 然后,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债券将补充资本,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为未来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类型的创新资本工具确保空之间。
根据规定,拟上市或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的企业债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行方案,事先向银监会报告进行资本属性确认,取得银监会监管意见后,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开发行。 由于非公开发行仅限于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指导意见确定非公开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发言人表示,提出指导意见也是为了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债市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诉求,促进债市的快速发展和互联互通。
标题:“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文 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企业债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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