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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国九条”昨发布 细化赔偿责任”

2021-06-25 04:48:02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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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内第一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提出建立证券发行推荐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市公司违约风险准备金制度、各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企业偿债基金、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和退市责任险等

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全文见a3版)。 《意见》应当健全赔偿机制,对因违法违规有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通过定期报告特别判断退市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 此外,应考虑建立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债务基金制度。 然后上市公司退市引进保险制度,在相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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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发言人邓艳介绍,《意见》以中小投资者最在意的收益收回权、知情权、参与监督权、追偿权等基本权利为中心,进行了对比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健全投资者的适当性制度。 妥善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次保护。 《意见》指出,通过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适正规制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科学划分各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和适当的投资者准入和保护配置,建立与投资者诉求和权益保护相适应的市场专业服务体系制度,全面提高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

二是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获得投资回报是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的正当权利。 与投资回报率低、回报方法少、回报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相比,《意见》提出要吸引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回报体系,迅速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

三是保障投资者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便利投资者的权利是唤醒投资者权利意识,体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保障。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便利投资者行为权的“组合拳”安排,全面落实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企业治理,形成有力支撑。

《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全面使用网络投票制,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不得对投票权募集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完善了中小投资者解聘董事的建议机制。 建立中小规模投资者个别投票的机制,公布投票结果。 必须以新闻公开为中心,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平获取新闻。 提高新闻披露的对比性,制定自主性和简化披露规则。 对造成价格交易的一些事项,应当督促公开或者明确。 健全新闻公开对异常事态的说明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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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中小投资者纠纷处理和赔偿救助。 《意见》提出建立各类权益纠纷处理机制,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处理纠纷或达成和解协议。 协助开展专业调解和仲裁服务,建立调解、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完善与侵权行为完全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 《意见》与侵害投资者权益的突出问题相比,细化从证券发行、企业监管、机构监管到退市各个环节的赔偿责任。 建立证券发行担保制度、上市公司违约风险准备制度、各机构风险准备制度、企业债务偿还基金、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和退市责任保险等。 并加大对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覆盖整个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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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和完整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意见》要求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通过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教育服务,倡导树立合理的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养成良好的投资习性,不听信谣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开户、交易、营销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环节。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项目,必须统一形成保护力度。 《意见》要求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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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艳表示,《意见》构建了九方面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八十多项政策措施,有许多制度创新和改革的亮点。 全面落实《意见》各项制度安排,是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提高资本市场内的质量和运行效率,提高市场投资价值,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这是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另外,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意见》发表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将陆续出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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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确定考核要求,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几个事项。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股份有限公司探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众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200人企业)。 这些企业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环境,类型多样,情况各异。

在推行这种企业规范后,为了依法进入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查指导》,将200人的企业问题处理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结合起来,制定了审查标准。 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不违反当时法律禁止规定的股权结构清晰; 经营规范; 公司治理和新闻披露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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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ipo的企业,股份担保数必须达到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股份担保数必须达到80%。 股份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理持股关系的,或者通过“控股平台”间接持股,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将代理持股返还给实际股东,间接持股 这不仅是探索合理处理我国股份制改革遗留下来的一些事项的必要措施,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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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过去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下,粗略统计目前约有1500家公司,但其中很少达到ipo标准。 “从即日起,该分公司可以根据投诉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ipo和挂牌申请。 ”

三是确定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国务院政策决定》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简便、快速、有效的行政许可办法,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的要求,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发行证券等行政许可的若干事项,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以及非上市公用企业行政许可若干事项审查工作程序、行政许可项目证明等相关文件,确定了非上市公用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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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化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中止审查、中止审查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是减少考核环节,不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委员会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三是内部考核会议安排视情况而定,不将反馈会、初审会等设定为必要程序四、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等 在实际工作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化“事前”考核,提高考核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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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确定新闻披露和申报文件。 根据适度披露、客观披露和弹性披露的大致情况,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公开转让证明》、《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证明和发行情况报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4个非上市公众企业新闻披露文案和格式指引,并公布了公开转让证明、格式指引。 以及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在满足投资者基本诉求的基础上,突出要点新闻披露要求,强调客观新闻披露,尽量降低企业纳入监管的价格,设立一点自主要求,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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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艳表示,上述7条配套规则最适用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或发行证券的情况。 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企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或者定向发行证券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获得豁免批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由全国股票转让系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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