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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3月15日电(林苗)的客户必须经常与各种合同进行交易,不可避免地会碰到“霸王条款”。 北京市房山区样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对购房时常见的“霸王条款”做了一点总结,希望广大客户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中介条款:“房主、顾客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
专家:这样的条款无效。 这是中介企业提供中介服务一般采用的条款,也是中介企业一般所说的防跳协议。 客户应该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例如,管家可能通过a公司知道家政的基本知识,但选择b公司领导家政是客户的选择权。
当然,中介企业的合法权益法也受到保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中介企业最终没有促成购房合同的成立,可以向当事人支付中介活动所需的费用。
奥特曼的押金条款:“不交装修押金不交钥匙。 ”
专家解释:在日常生活中,这是许多准备购买新房入住的人遭遇过的,这明显构成了侵权。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房地产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现实中业主经常违反装修,但不能通过不给钥匙来强制业主押金。 开发商未按期向购房者交付钥匙的,购房者可以追究违约的责任。
霸王合同条款:“业主、顾客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的,视为本人签字。 ”
专家解释: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常,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但由他人代为处理时,需要当事人出具的严格、确定的授权。 未委托授权的合同,其效力处于保留状态,须经代理人方追认为有效。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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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专家解读买房“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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