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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
河流归大海,流域的水环境污染连大海也难以避免。
此前,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年,近岸局部海域海水环境污染依然严重。 被监测的河口和海湾生态系统仍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
本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迎来了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契机。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已列入国家海洋局“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在哪里? 需要采取那些手段、措施吗? 与上述问题相比,《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以下简称nbd )特别采访了参加海洋生态调查的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
完善的环境法制体系建设
nbd :近年来,环境保护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迅速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什么要修改?
常纪文:《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修改的时期很久了,不太能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
目前,我国污染物排放处于高位期,将长期持续。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生态文明、新常态、绿色化等新的快速发展理念和快速发展措施,推进了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这为海洋环境保护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使海洋环境保护行业的改革与创新成为法律依据。
nbd :《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是什么关系?
常纪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但目前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力度前所未有。 结合《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体制、制度、机制和责任进行修改,也是为了适应环境法制体系均衡快速发展的要求。
《环境保护法》是生态环境保护行业的基础性综合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业的基础性综合法。 后者的调整范围包含在前者之中,但并不意味着前者的法律地位高于后者。 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是与环境保护法相同效力等级的法律,其修改时应当对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的复印件作出补充规定,对大致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对特色规定作出充分规定。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nbd :你对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有什么建议吗?
常纪文:海洋环境保护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实务战略也有其专业性。 因此,在修改该法时必须特别增加一条。 对近海和远海、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主权维护等作出做法和思路性规定,建立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的海洋环境保护模式,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排放总量动态管理的制度,实行总量和流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等,指导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其次,在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要作较大的修订。 其中包括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许可制度,建立以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三并”管理、许可申请、许可审查和许可管理的程序管理制度和机制。 重新审视排污费、倾倒费的征收规定,保留环境税改革的界面,统一近海和远海海洋环境质量监测互联网;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改善; 也可以参考《环境保护法》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方法,建立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新闻公开条件限制的防止地区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联合执政制度,将地区责任写入立法等。
nbd :对海洋的违法污染问题也同样遇到了违法价格低的问题,但是如何加强法律责任呢?
常纪文:深化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到位或违法监管追究责任制度,必须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建立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 严重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规定,不构成犯罪分子的,可以规定行政拘留的责任。
与环境保护法相比,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处罚额度,但处罚标准仍然过低,罚款不得低于违法所得、违法价格的大体情况下,应当大幅上调,处理违法价格低、守法价格高的现象。 可以建立按日计处罚的处罚机制,并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比较,建立与该年度收入挂钩的罚款机制。 比较有效地运用罚款、日晷处罚、限期纠正、停产令、限产等法律手段。
标题:“专家建言《海洋环境保护法》大修 引入按日计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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