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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的决定部署,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19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草案作了证明。 他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党内执政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多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首先进行试点,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为了在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铁县、市、市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反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将贪污、失职和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到监察委员会中。 》然后,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为了实现对公务员的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考试地区监察委员会依照管理权限,对行使本地区全部公权力的公务员依法实施监察。” 而且,决定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分三个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据此,决定草案规定了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 另外,为了使试点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障试点工作的积极、平稳、顺利推进,草案还要求试点地区抓紧试点工作。 (记者朱基钗) ) )。
标题:“北京山西浙江有望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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