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金融时刊坚持服务资本市场大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广大投资者持续奉献权威的财经证券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国内资讯 >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这些文案将影响你我生活!”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这些文案将影响你我生活!”

2021-06-23 00:24:01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2792字,读完约7分钟

社会各界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于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与2审稿相比,3号草案审稿中那些文案与人们的生活有关吗?

焦点1 :如何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

要点-增加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复印件: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受援者造成损害的,除有重大过错的外,救援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背景:以法律的形式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本次草案三审稿中备受关注的变更点。 这意味着,与“救人没有结果,反而被追究责任”这种不自然的局面相比,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但是,紧急救助是涉及医疗卫生等多个行业的专业问题,如何定义“紧急救助行为”,谁来明确“重大过失”? 人们依然有很多疑问。

解读:有专家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项规定参考了其他国家的《良好的撒马利亚人法》。 即,免除免费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对被救援人员造成的损害。 但是,《善良的撒马利亚人法》不仅在许多国家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还强调市民有义务帮助有困难的人,除非他们伤害自己。

“紧急救助其实是矛盾的问题,非专家的人很可能会出错误。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新说:“‘重大过失’应由法律规定,标准是‘你没有观察到普通人观察到’,具体情况应由法院评估。”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只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作了大致规定,但如何规定紧急救助、哪些行为符合紧急救助等问题,将来需要由医疗卫生行政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确定。

焦点2 :如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无法保护的老人?

关键——民政部门“将监护责任摆在面前”

复印件:草案二审稿规定,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三审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负责,或者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背景:年2月,全国首批民政部门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在江苏徐州宣判。 法院判决取消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的法定监护权,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 事实上,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许多人认为应当加强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不足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充。

解读:杨立新说,我国法律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有以往做不到的地方。 民法总则草案的这项修订,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承担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的责任。 另外,如果这项修改成为法律,民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务,才能收到效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从社会分工和对被监护人的了解程度等角度出发,通常应优先考虑近亲、村委会、居委会的监护责任,但如果监护人无法确认或难以确认,民政部门有义务承担“兜底”的责任。

“例如,在保护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方面,目前居委会、居委会等组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整体上作用还很小。 将来,政府主导的养老院必须发挥更大的力量。 那是因为让民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符合我国的实际。 ”孙宪忠说。

焦点3 :如何规范家长的资格恢复?

重点-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的监护人资格不可恢复

复印件: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被取消后如何恢复的规定,三审比二审增加了限制条件。 三读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以外,确实有悔改情况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

背景:目前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和许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都规定了取消监护人资格,民法总则草案据此提出必要时恢复被取消的监护人资格。 对此,许多专家指出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应该有限制。 未成年人有性侵犯、严重虐待等故意犯罪的,监护人的资格不能恢复。

解读:“也有监护人允许父母管教不好等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请求监护人本人自愿原谅的意愿也很强烈。”孙宪忠说:“但是,故意犯罪是被监护人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现实中,不让这部分人恢复监护资格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恢复监护人资格的问题上辩证地认为:“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对被监护人的意愿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应该更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焦点4 :如何保护动产和不动产的征用者的权益?

关键点-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复印件: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了大致规定。 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背景:今年11月发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完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必须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大致情况,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确定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对被征收的征用者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解读: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编撰,与物权法现有相关规定的含义一致,体现了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维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比起物权法的‘全额’补偿,民法总则草案的‘公平合理’补偿更加确定。 将这样的补偿提高到民法总则的高度,也将提高其在整个民事法律中的地位。 ”杨新说。

焦点5 :如何促进基层管理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

副本:与两份审稿相比,草案三份审稿中增加了“特别法人”。 其中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背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机关法人在设立根据、目的、职能和责任的最终负担方面与其他法人存在很大差距。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方面有特殊性; 合作经济组织既有公益性或互利性,也有盈利性。 对这些法人分别设立法人类别,有利于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与成员进行民事活动的对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这些文案将影响你我生活!”

解读:孙宪忠认为,机关法人等依据宪法和行政法成立,是不属于民法的自古流传下来的理论体系。 这是因为“特别法人”的设立有法律解释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详细确认“特别法人”和整个法人制度体系应该如何协调,也需要法律。 “无论如何,这项规定为这些机构组织的设立、变更、中止和民事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整个法治国家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这些文案将影响你我生活!”

另外,草案二审稿授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后,三审稿进一步确定了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崔建远说,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确定具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后,可以赋予一些相关职能,这有助于促进基层管理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这样的规定可以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的治理结构,保障农民的成员权,也就是集体成员的权力。 ”王利明说:“将来解决相关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 (记者罗莎、杨维汉、白阳、伍岳、翟永冠)。

标题:“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这些文案将影响你我生活!”

地址:http://www.chinaktz.com.cn/zhgnzx/5451.html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本篇的内容是在网上转载的,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人将予以删除。

看了又看的资讯

中华经济时刊网介绍

中华金融时刊关注上市公司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新闻资讯采集报道范围涵盖宏观政策、经济数据、资本市场运行、上市公司及各类金融机构动向。长期以来,中国证券报为广大投资者持续奉献权威、专业、客观的财经证券新闻资讯,在资本市场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公信力,发挥着引领预期、一锤定音的作用。着力增加有效信息,注重市场报道实用性,方便受众把握宏观政策和市场走势,及时了解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各层面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有效参考;致力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维护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