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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污染区划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污染区划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污染区划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许多工矿公司关闭搬迁,原公司用地重新开发利用前,在没有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判断的情况下,居民住房、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
其中,污染区划和周边土壤环境问题较为突出。 在重新开发利用污染区划之前不进行土壤环境调查、风险判断、风险管理、治理、修复,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住宅,会给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办法》确定监管要点,强调风险管理,明确各方面责任,充分考虑污染区划土壤环境管理的特殊性,以及污染区划相关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提出环境调查、风险判断、风险管理、管理和修复等措施,
据了解,《办法》将从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危险废物储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称为污染嫌疑区划。 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调查,涉嫌超过土壤环境标准的污染区被称为污染区。
与具体治理措施相比,《办法》提出了五个方面,分别是土壤环境调查、土壤环境风险判断、污染区划风险管理、污染区划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判断。 另外,《办法》还确定了土地开采权人、土壤污染负责人、专门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其中规定,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体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大致承担治理和修复的主体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区划和污染区划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述土壤环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部将制定污染嫌疑区划和污染区划相关活动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全国污染区划的土壤环境管理新闻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污染区划新闻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区划新闻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新闻共享。
标题:“《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 污染地块将施行“谁污染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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