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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花费32元却丢了3200,竟是因为这个坏习性!”

2021-06-21 10:32:01 / 作者:冼承志/ 来源:中华金融时刊/ 浏览次数:

本篇文章2366字,读完约6分钟

用卡买东西的时候,每次输入密码或者签名,你有检查花费金额的习性吗? 如果不观察的话,也有可能引起大问题,或者提起诉讼。

因为一次超市的费用,之后出现了惊人的账单

这件事必须从去年2月开始。 当时,南京的小王正在看信用卡账单时,突然发现了。 14年1月,小王的信用卡花了3200元。 这是他一个月的退休金,我不认为王先生为什么花过这么大的钱。 到底怎么了?

根据王先生刷的信用卡费用记录,3200元在南京惠东商场花了。 根据上述日期和费用地址,王先生终于慢慢回忆起了那天购物的情景。

王先生:我是去年1月16日到的这个超市,我去那里买了一瓶酒。 32元。  

为了弄清事件的真相,他马上去惠东超市询问。 但是,超市老板的回答让王先生很吃惊。

惠先生:他刷了3200元,我记得很清楚。

据超市小惠回忆,小王3200元的费用是买烟和酒,一共3198元,然后拿了两块口香糖,凑了整数,刷了3200元。

小王:那个时候啊,买的时候啊。 我拿了酒给他后,他用那个扫了码的东西,叫了一声再扫,嘴里念叨着32,刷了卡,刷了再让密码输,这个密码还算输惯了。 不要看,输入它,自己签名。

但是,超市老板惠认为小王的这个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因为用卡的时候,他的pos机清楚地显示了3200元,小王也签了字同意了这笔费用。

惠先生:我想他签的是同意这个案子。 然后,我们在边缘画了圈。 你签了这么多钱是识别出来的。  

惠女士表示,根据超市的支付步骤,客户刷卡时必须签字才能确认支付金额。 收银员为了清楚地展示客户花费的金额,在交易证明的金额上画圈注意。

而且,在这笔费用中,惠说是自己画的圈,他认为自己完成了注意的义务,王也亲眼看到并签字确认了,所以这笔费用没有任何问题。 在互不相让之前,王先生发现超市里有监控摄像头,提出要看超市的监控录像。 但是,在监控录像中,小王买酒的这个影像居然消失了。

王先生:他做了手脚。 为什么有其他视频? 有那个监控摄像头的录像。 我购物的时候这个不是很明显不见了吗?

双方各执己见到底是谁的错

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不断上升,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正当得利为由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超市业主惠和朱先生夫妇。 法官是怎么做出判决的呢?  

年4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王先生提出,在超市刷卡签字时,他自己没有看到金额,而是听到店员说了32元的金额才签字。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庆:在pos表上签字的时候,看到金额了吗?  

原告王先生:不,我自己也看不好。

然后小王说自己右眼失明,左眼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很难分辨。 为此,王先生拿出了2009年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表明自己确实是四级视力障碍。

但是,惠认为,王先生在超市购买商品,pos机印刷明显的费用额,惠先生自己在费用额上画圈出示,原告王签字同意。 这样完美的购物流程,王先生的一句话我不明白,只是后来才注意到,能认定超市付了更多的钱吗?  

惠先生:他自己签的还有点事要说。 签的还没算进去,我们这笔交易怎么能完成呢?  

法庭上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说明这3200元是什么原因发生的,超市里关于这个过程的监控录像消失了,无法直接看到王先生当时购买的商品,但如果能提供当时在超市结算的购物券 于是,法官要求超市提供当天需要的机器收据,或当天提供当月流水账单,说明王先生购买了什么商品,但法官的这一要求被被告拒绝。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庆:我们在法庭调查中,向被告询问了他的会计流程,到底是什么样子? 那么被告的回答怎么样呢? 因为他们是小超市,所以他们没有计算过利润。 卖多少钱? 我觉得这不符合常识。

由于缺了录像票,超市败诉了

要监视的话,小王买东西的录像不见了,我要收据和盘点单,超市说他们不在,这好像是个无头案。 但是,生意是没有利润的,不能让人怀疑。 那么,超市真的不能提供购物券吗? 没有留下电脑记录吗?

为了验证被告的说法,法院在法庭下面安排了工作人员,向被告经营的超市收费,结账时惠女士扫描购买的商品,在购买者的要求下提供了费用小的车票。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判员李庆(那么,3000多块钱的费用中,对这个超市来说是比较高额的费用中,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它。 这不符合常识。

审判结果表明,原告对本案提出主张,但超市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普通客人王先生,因此超市方面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王先生是如何使用3200元的具体事实的,公平正义大体符合要求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庆:超市那边怎么样?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总是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关于这一部分,我们认为超市应该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庆:被告朱丹明惠的妻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冠涛的不当得利费3168元,案件受益费50元,由被告朱丹明惠的妻子承担。  

一审后,被告超市小惠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二审时,超市说小王当时买了两箱酒和两条烟。 酒是金六福酒,烟是中华烟,总价3316元,打折后是3200元。 这与超市一审时提到购买苏烟、口香糖等不同,法官提交证据时,超市依然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实他的说法。 年5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提醒】花费32元却丢了3200,竟是因为这个坏习性!”

其实,在这场纠纷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有力的重要证据,但法庭的两次判决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能力,从实际效果上保护了作为客户的一方。 在现实生活中,方便的新支出形式和法律纠纷总是纠缠在一起。

提醒顾客

只要双方在费用现场仔细核对费用金额,注意多条信息表达,保存好购物券、监控等重要证据,哪怕多条细心幸运,莫名其妙的费用表也不会再次出现。

标题:“【提醒】花费32元却丢了3200,竟是因为这个坏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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