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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试行)》)以下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从5月1日起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 指导意见对酒后驾驶的被告人有这样的表现,“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小的,不予定罪处罚; 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外界解释为“酒后驾驶一律刑”有望松动。 有的人赞成,有的人反对。
但是,记者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上调查这个指导意见。 相关刑法学专家、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酒后驾车一律入刑”是指酒后驾车一律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确定量刑,因此“酒后驾车一律入刑”。 情节明显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予处罚,其本身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 指导意见此次提及危险驾驶罪,目的是继续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体现了大范围的严格刑事政策。
从长远来看,真正消除公众对“酒后驾车入狱松懈”的担忧,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是一项重要任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酒后驾驶的刑罚”≠“酒后驾驶的刑罚”
根据网上流传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危险驾驶罪”的第三点是:“对醉酒驾驶的被告人,认罪后是否造成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驶速度、实际损害,并认罪悔罪。”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
根据指导意见,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行期间为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 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法院推广。
据某媒体报道,这是酒后驾驶刑罚放松的标志。 有评论认为,经过这几年,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治世需要好法”,松懈也是进步。
某平面媒体发布的“酒后驾驶的入刑稍微放松是好事吗? ”调查显示,截至5月25日,29455人参加投票,选择“坏事”的占53%,选择“好事”的占34%,选择“不能明确说”的占13%。 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人不赞成酒后驾驶的刑罚放松了。 令人担忧的是,酒后驾驶即使被判刑也很难酒后驾驶,如果发生松动,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何保证,涉嫌酒后驾驶的司机是不是更有侥幸心理?
“这个指导意见不是说酒后驾驶的刑罚出现了松动,而是以推进量刑的规范化改革为目的。 其实,自从酒后驾车入狱以来就一直没有松懈过。 ”面对公众的担忧,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酒后驾驶的徒刑”或“酒后驾驶的一律刑”一直有误解。 他说:“酒后驾驶的一律刑”和“酒后驾驶的一律刑”相同。
“‘酒后驾驶一律判刑’,是指酒后驾驶一律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进行量刑。 指导意见中提到的情节明显轻微有罪不罚,情节轻微免予处罚,其本身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盗窃、故意伤害等多种犯罪类型都有此类复印件,并非指危险驾驶罪。 ”陈泽宪说。
“指导意见并不表示最高法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宽容,刑法范围广泛,贯彻于罪刑法定的大致具体罪名中。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叶庚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刑法第十三条中“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小的,不视为犯罪”,第三十七条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也确定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小,不认定为犯罪”。 因为,指导意见对酒后驾驶的有期徒刑并不宽松,而是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引用到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中。
“轻微”和“明显轻微”的不同
值得观察的是,最高法的官网没有正式发表这个指导意见。 最高法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中,目前应对不便。 但是,在《人民法院报》4月1日出版的《最高法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一文中,最高法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近年来频发,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陈泽宪表示,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涉及多种情况,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定罪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免除刑罚,各地司法机关希望最高法能够制定确定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是比较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点特殊情节,细致指导司法审判工作。
关于“特殊情节如何定性”,在酒后驾驶判刑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困扰。
叶庚清表示,危险驾驶罪(象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 )是杭州赛车事件和长安街酒后驾驶事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时期,各地对危险驾驶行为特别是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展开了专项打击行动 因此,公众产生了酒后驾驶一律判刑的误解。
酒后驾驶的处罚效果明显。 数据显示,过去5年,全国公安机关调查的酒后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比酒后驾驶入狱前减少了34%。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判定标准有问题,“饮酒后在停车场转车被控危险驾驶罪”“晚上醉酒,第二天被检测出酒后驾驶”等“酌情”的例子也同样存在。
为了规范这些“酌情”模范例子,指导意见综合考虑酒后驾驶机动的被告,被告人的饮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驶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等,明确量刑 情节明显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那么,什么样的情节是“轻微”,什么样的情节是“显着轻微”呢?
“根据我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思考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故意、客观危害是否轻微,对酒后驾驶的管理有更好的促进意义。 ”叶庚清说,显然,恶意主导下的行为和恶意从轻指导下的行为,危害的结果完全不同。 在主观故意方面,应该考虑行为人酒后驾车的原因。 例如,酒后驾驶人单方面认为自己车好、酒量大而驾驶,与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驾驶,在主观故意方面有明显的轻重差异,后者应认定为主观恶意轻微。 关于客观危害,除了容易量化的财产损失、人员损伤外,还必须考虑客观威胁。 对短距离、偶发性、环境空下的粗暴驾驶行为,必须考虑认定为情节轻微。 “最近的广州医生酒后驾驶事件属于这种情况”。
“需要证明的是,需要综合评价情节是否轻微,并根据证据予以支持。 酒后驾车免罚、免罪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占有极小的比重。 有运气有危险的酒后司机,只会失去从轻处罚的机会”叶庚清说。
建立健全的判断和监督体系
现在,人们担心,酒后驾驶刑罚放松而打开的这个“轻微”漏洞,将成为腐败的温床和非法司机侥幸的借口。
“这暗示重要的是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陈泽宪表示,法律赋予法官量刑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法官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决定如何解决,这是法官的权利。 然后,必须建立系统化的监视机制。
叶庚清认为,应尽快建立执法公平的判断体系和执法公正的监督体系。 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自主检查和高级鉴定,严防权力寻租行为。 他建议建立诉讼参与人交流促进机制,诉讼参与人对审判和判决提出质疑时,司法机关应当正面回答,如果作为亲身经历者对司法审判信服,社会负面评价自然会下降。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媒体、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责任。 叶庚清认为,司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缺乏交流是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之一。 因为这个司法机构必须接受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监督,面对质疑,避免纠正错误。
“中国自古流传的文化中有《治世用良法》和《乱世用重典》一词。 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论是《重典》还是《轻典》都必须是良法。 符合法律的客观公正是大致的。 只有确保所有案件的执法都在阳光下进行,才能真正消除公众的担心。 ”陈泽宪说。
标题:““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专家指这是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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