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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冯彪
8月28日上午,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了第二次《国歌法(草案)》。
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海阳建议,为了鼓励和提倡公民和组织奏国歌,激发爱国主义热情,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鼓励国家在公民和组织适当场合奏国歌、表达爱国情感的规定。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第一次审议中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此次二审稿有了一些阶段性修订。
一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商业广告不得采用国歌,公益广告可以。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国歌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也不得变形使用,不得在个人葬礼活动等不当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关于侮辱国歌的违法行为,在此前的审议过程中,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 对侮辱国歌的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也进一步确定法律责任,草案第十四条在公共场合恶意选编、歪曲、贬低国歌歌词的方法演奏国歌,以及其他方法侮辱国歌的行为,公安机关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除外。 一旦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8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对国歌法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制定法律的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判断。 总的来说,草案与实际中国歌曲演唱、采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比较,重点是对国歌演唱歌曲和礼仪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目前的公布是必要和及时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国歌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建议这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标题:“国歌法草案二审 拟规定侮辱国歌构成犯罪的将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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