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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张钟尹
8月28日上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草案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烟叶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根据草案,烟叶税税率为20%,维持现行税率。 烟草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并确定收购烟叶的公司是指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烟草企业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公司。 烟叶税的征税对象是烟叶,包括烟叶烘烤、烟叶晾晒。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 肖捷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暂行条例》自2006年实施以来,运行相对平稳,2006年至2007年,全国累计征收烟叶税1097亿元,年均增长12%。
肖捷表示,除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外,全国共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烟叶税,税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烟叶税收入合计占61.7%。
肖捷指出,烟叶税是地方税,收入通常归县、乡二级政府,是烟叶产地县、乡二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标题:“烟叶税法(草案)审议:维持税率20%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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