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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特别新闻发布会现场将经过记者周程拍摄
备受瞩目的网络诊疗一揽子政策落地。 9月14日,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新规确定“不得对初次就诊患者进行网络诊疗活动”。 记者观察到,网络医院准入审批有前置条件。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新闻平台对接,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方法一经印发,相关省份应尽快建设监管平台。 否则,一点点的机构就不能工作了,患者的权益也有可能受到影响。
《网络诊疗管理方法(试行)》规定:“不得对初次就诊的患者进行网络诊疗活动。” 这项规定也出乎意料。 每年业界都会流传《网络诊疗管理方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关于不允许对初诊患者开展网络诊疗活动的内容。
当时,原卫计委官员对此表示,围绕核心诊疗行业的医疗服务,首诊必须在保证医生会见患者、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突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问题。
之后,一家小互联网+医疗公司也将快速发展的目光转向在线转诊、远程门诊等。
一家网络医院的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实际上很多网络医院的诊疗行为本身也需要患者先入住获取病例资料后再咨询医生,这已经不是首诊患者了。
有趣的是,应该如何明确定义最初的诊断和复诊范围呢? 在9月14日举行的卫健委特别演讲会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目前正在建立区域卫生新闻平台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可以将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联系起来。 在线复诊同时开处方时,医生一定要了解一些患者的病历资料,确保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对一种病或几种病进行了确诊,并与确诊病进行比较提供复诊服务。
“如果是初诊患者,没有发现任何病例资料的话,只能建议去医疗机构就诊。 做好电子就诊记录后,如果是下一次确诊的同一疾病的在线转诊,医生可以提供回应他的在线服务。 ”焦雅辉说。
《网络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网络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网络诊疗的医生、护士可以通过国家医生、护士的电子注册系统查询,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同时,医生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经验,经注册医疗机构同意后,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在准入和监管等方面将得到加强。
网络医院分为两类,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大名称——网络医院和依赖于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立的网络医院。
从方法上看,互联网医院的准入也非常严格。 在准入审批流程之前,首先需要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
焦雅辉表示,如果省内没有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就无法批准互联网医院。 这个监管平台不仅要监管所有的互联网医院,还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要监管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 “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包括诊疗行为的监管、包括处方流程的监管、包括新闻安全的监管等,必须接入互联网医疗行为监管平台。 ”她说。
焦雅辉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方法一经印刷,相关省份应尽快建设监管平台。 否则,一个小机构就无法开展业务,患者的权益也有可能受到影响。 目前,宁夏等监管平台有建设的地方,也有建设中的地方。
宁夏是全国“互联网+医疗”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今年5月,宁夏银川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平台正式上线。
在诊疗活动准入方面,《办法》要求网络诊疗活动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同时,不得开展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诊疗科目。
与网络诊疗行为相比,未来的医疗保险有何联系? 焦雅辉表示,对于符合规定的网络诊疗行为,必须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和价格政策。 无论是属于基本医疗范畴,还是属于市场价格范畴,都必须首先有收钱的项目。 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的,医疗保险应当报销,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的,由患者承担。
“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诊疗行为都属于基本医疗范畴,所以并不一定会成为医疗保险的报销对象。 关于价格和医疗保险报销的政策,目前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管理,积极配合办理相关业务。 ”她说。
标题:“网络诊疗新规落地 确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网络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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