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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组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查。
在小组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成员指出,通过外商投资法立法程序,可以比较有效地规范地方各级政府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实现招商和产业政策从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的转变。
例如,李飞跃委员在审议中表示:“二审保存着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条款。 我认为保存这个条款非常重要。 我国中西部快速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全国性法律必须通过地方合作加以细化落实。
另外,建议在保存上述条款的基础上,应考虑增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的复印件。 对此,李飞跃指出,可以逐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包括会议纪要、红色标题、白皮书管理外商投资在内的经济活动现象,推进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逐步实现招商和产业政策的差异化、选择性向一般化、功能性的转变。
杜黎明委员在审议中强调了对地方外商投资政策中复制便利化的重视。 指出草案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复印件应增加投资便利化的相关规定。 “投资促进强调采取激励措施增加投资,投资便利化则强调简单的手续,以利于投资。 投资便利化是当前我国国内投资政策改革的工作要点和突破方向。 ”他说。
孙建国委员也在审议中指出,下一个事业应关注两个方面的文案。 一是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给予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应该有详细的配套法规,不能完全分开施政。
二是在法律责任上,对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排挤打击投资者,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要确定规定处罚的做法,尽快在相关法规中详细规定,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使该法真正起到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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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商投资法立法可规范地方政府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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