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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的采用权期限届满时,自动更新。
4月21日,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审稿相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小组审议。 住宅用地的更新期间、建设用地的采用期限等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在第158条中增加了一项,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采购权人颁发权利证书,确认宅基地采购权。 宅基地聘用权证书应当纳入所有拥有宅基地聘用权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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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152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时,自动延长续期。 缴纳或者减免更新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权期满后的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对该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建议删除草案第152条第1款和第2款“行政法规”的表述,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继续缴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而深远,不服从于一项行政法规,而是服从于法律规定
“此外,现行法律和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 下一步是在立法中加入这个空白色。 我认为首先需要一个方案。 然后,根据那个方案考虑用哪个法律规定。 》王东明表示,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第十个问题是,确定处理建设用地录取权期满续期问题,并在后期贯彻本文件中,由国务院先行提出方案
王东明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出台方案,确定建设用地聘用权续期手续、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等,便于立法作出确定规定。 有可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的是,一个是城市土地管理法,另一个是不动产税法。 也可以深入研究,但一个方案与立法程序适当挂钩可能更有利。 否则,我会错过时机,这个问题还没有处理好,所以我建议你可以加速对这个问题的研究。
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乃依木亚森表示,第152条关于建设用地采用权续期的规定,建议确定第1款“自动续期”的续期。 也就是说,将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持续时间确定在原来批准采用的期间,确定新期间的界限。
人大常委会委员廖晓军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建议一并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权续期、续费支付标准、方法、办法、缴纳或减免的具体规定。
草案第158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对此,沈跃提出在第158条中增加第1款,“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聘用权人颁发权利证书,确认宅基地聘用权。 宅基地聘用权证书应当纳入所有拥有宅基地聘用权的家属。 ”
沈跃表示的理由是,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191号) ),其中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结婚脱离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录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取消原宅基地录用权。 建议将该制度性规定提升为法律,确定宅基地聘用权利证书中包括所有有宅基地聘用权的家庭成员,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主张合法权益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与宅基地聘用权相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提案也如承包地一样,确定了其聘用权期限,目前的规定尚未确定。 法律如果留有模糊的空之间,不利于农村居民认为宅基地是可收益的财产。 承包地可以流转,宅基地也可以流转,宅基地的住宅也应该像出售和出租一样自主流转。
郑功成认为,确定宅基地采矿权期的利益,一是实际确定了其性质为土地集团的全部。 二是为居民提供清晰稳定的期望,如50年、70年自动延期,使人民心中有数之三,目前因大量人口流失而造成的废弃宅基地还完全可以利用; 四是引导市民到农村,让城市资本流向农村。
标题:“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权怎么续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确定续期期限和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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