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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复纳税信用若干事项的公告》,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公司纳税人作出信用承诺,采取纠正信用缺失行为等方法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诱惑纳税人加强依法诚信的纳税意识,加强信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信用恢复不是简单的“自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根据有限度补救的大致情况,《公告》确定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和相应补救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纳税、材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d类判定情况。 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估的情况来看,上述情况出现的频率较高,涉及纳税人的范围较广,因此,在《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深圳一家建筑企业的负责人表示:“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信用等级评价稍低的公司就能回到A级纳税人手中。 依靠“诚信”这个金字招牌,不仅可以方便税务相关的一些事项的处理,还可以对公司的招投标和融资业务的推进等发挥重要的意义。”
此外,公告确定了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 纳税修复以纠正信用丧失行为为前提。 《公告》确定,下列四种情况的纳税人只有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信用丧失行为,才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纳税申报、纳税缴纳、材料备案等若干事项且补缴的,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和标准》调整考核指标分数,进行纳税信用评估。
未根据税务机关的解决结论全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解决结论确定期限后60天内全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申请修复纳税信用。
非正常家庭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只有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才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家庭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纳税年度为公元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信用修复后,不再是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直接由负责人登记注册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以前涉及d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税务部门反复表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积极引导纳税人纠正信用缺失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对信用管理发挥正面激励作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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