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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下,最终“出钱”的部门依然没有决定权。
昨天,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办法》,首次提出在招投标综合评价时,质量因素实际权重过半。 但是,在负责药品招标的指导机构中,本应具有代表患者团购药品优势的社会保险部门依然缺席。
社会保障部门缺席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至今已有10年,在此期间,中央发布的与之相关的重要文件也有10多份,但仅注重价格、质量不高、地方保护主义、商业贿赂等质疑声从未停止。
此次《规范》只对比了非基本药物招标的部分,共12章,字数超过万,详细阐述了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方法、程序、考核方法等,首次将“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写入其中。
《规范》确定了开展政府主导、省(区、市)单位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公司购销药品时,应当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施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
根据要求,构成药品集中采购实务指导机构的7个部门分别是卫生、纠察、快速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从今年3月开始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原有9个指导机构,正式文件中减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委(经委)和中医药管理3个部门,增加了监察部门。
虽然还没有看到正式文件,但记者读完新规的指导部门后,九州通医药集团业务总裁耿鸿武的心凉了一半。
“社会保障部门没有作为购买者参加招标吗? 这很不合理。 ”耿鸿武认为,除人社部外,商务部和工信部应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因此,业界迄今为止多次呼吁,但没想到正式文件发表时指导机构的数量减少了。
质量要素的权重过半
“与以前的招标管理文件相比,这次的亮点之一是加大质量点的权重,并鼓励药品开发的创新。 ”江西三精易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昌顺指出,招标时经常出现“唯便宜”的情况,这次调整证明了药品质量更受重视,但具体如何评分仍然是个难题。
2009年版《意见》中,只简要提出了“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等大致意见,但本次《规范》的详细规定中,综合评价时,质量因素的实际权重通常不应低于总分的50%; 价格因素的实际权重不应该低于总分的30%; 服务和信贷要素的实际权重必须小于总分权重的20%。 另外,在以上评价中,主观观点的权重在总分的25%以下。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药品进行分类,分阶段定价,但正式文件中未提及这一条,提出“鼓励药品开发创新,药品价格应促进公司创新力的提高,有利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
杨昌顺表示,药品分类得分有助于提高领域集中度,但强者更强,中小企业更难进入市场。
标题:“药品集中采购新规发布 社保部门仍无“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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