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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财政部消息,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进创业拉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扶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就业扶持和促进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表示,通知是根据现行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的。 包括重点支持自主创业,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保持原有的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通知指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有“高中毕业自主创业证”)的人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及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除限额时,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通知指出,以上“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中毕业自主创业证”)人员,一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是就业家庭为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者;三是毕业年度的高中毕业生。 高中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知指出,对商贸公司、服务公司(广告行业、房屋中介、当铺、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中的加工型公司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公司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上, 当年新增《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司吸收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依法向社会缴纳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各省、自治区、自治区,
通知指出,持有以上《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公司吸收税收政策”)的人员,一个是国有公司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是国有公司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三是国有公司运营的集体公司(即工厂运营大集团公司)下岗职工四是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通知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查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之日起为优惠政策的开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未于年12月31日到期的,可以继续享受到3年期满。 失业人员再就业税优惠政策在年12月31日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享受到3年期满。
通知指出,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指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扶持和促进就业事业作为重要任务,贯彻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并且,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标题:“两部门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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