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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危险驾驶”的定罪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再次修订“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赛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最新修订,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均按“危险驾驶”定罪,判处拘役,罚款。
而且二审草案规定,如果有酒后驾驶、赛车等行为,并且构成其他犯罪的,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15日以下拘留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机动车驾驶证,暂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
据有关部门调查,2009年全国共发生酒后驾驶事件31.3万起,其中酒后驾驶发生4.2万起。 虽然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比去年有所减少,但酒后驾驶汽车和城市赛车仍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道路杀手”。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社会大众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应对的问题。 据悉,世界各国都有酒后驾车和赛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与酒后驾驶、赛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指出“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的,
“酒后驾驶和赛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不得在危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后进行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交通事故罪,但只有行为人发生严重过错,才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属于过失犯罪。 将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加大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更好地起到警告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刑法的这次修改来看,对于酒后驾驶、赛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在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后,能否以“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决定刑罚还不确定。
标题:“我国刑法拟规定醉酒驾驶者无论情节均处以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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